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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休息”非“实休”误工费诉求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8日02:38  扬子晚报

  本报讯 被机动车撞伤后到医院就诊,医生开出“建休(建议休息)三个月”的证明,原告主张自己三个月的误工费。16日,镇江新区法院一审审结该起道路交通赔偿案,鉴于“建休”而非“实休”,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诉求。

  据主审法官介绍,去年12月1日,被告蔡某某驾驶苏L牌照的轿车在镇江丁卯桥路与原告李某骑的电动车相撞。撞击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公安事故部门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当天,李某到镇江市区一家大型医院接受治疗,院方出具了“建休三个月”的诊疗证明。

  2010年4月6日,原告李某将蔡某某诉至镇江新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600元。原告方坚持要按“建休”证明来补偿自己的误工费,但被告方认为证据不足。法院认为,医院诊疗证明需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能成为判决证据。原告未能提供其实际休息天数的证明,亦未申请就其伤情“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故对原告主张误工期为三个月的诉求意见,法院不予支持。但结合其伤情,并参照相关法定标准和期限,相应误工赔偿法院酌定为一个月。(兴园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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