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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严禁乱收费

  市教育局前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市)县教育局以及各学校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严禁擅自变更、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据悉,我市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各区(市)县教育局局长、各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和分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市教育局表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治理不力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并限期整改;公办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限期整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个人违规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行政处分,教职人员解除聘任合同。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市教育局要求各区(市)县教育局以及各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校务公开制度和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市教育局要求幼儿园必须在开园前一个月将物价部门核准的本年度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外公示,让家长和社会知晓。严禁开园后擅自增加、变更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变相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将坚持学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除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杂费、借读费、择校费等。严禁以各级各类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重点班和以举办各种补习班为由收取费用。

  我市将严格执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各项规定,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严禁学校以各种理由拒收进城务工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严禁学校违反规定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费用。

  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学费

  公办普通高中除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择校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严禁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和旁听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在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30%以内,并切实做到逐年有所降低。

  我市将认真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后续工作。按规定,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不得另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凡未做到“四独立”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按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和标准收取费用。

  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有偿兼课

  我市将继续严禁教师动员和要求学生参加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各种收费兴趣班、补习班;严禁利用公共教育资源(中小学、教育学会、教研培训机构以及教育部门管辖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为各类有偿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我市还将进一步加强对教师补课行为的管理,禁止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班和补习班,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有偿兼课、兼职。各级中学有义务向毕业学生提供各类中职类学校的招生信息,严禁各类中职学校与各级中学买卖生源。

  市教育局要求各区(市)县教育局以及各学校严格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严禁商业服务机构进校园进行推销和经营活动。按规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据实结算;学生伙食费要按月收取、按月结算,严禁强迫学生在校搭伙;中小学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期末应与学生进行结算。

  我市还将严禁学校和教师参与商业服务机构的推销和代收费,以及收受任何形式的折扣和服务费,并严禁中小学校统一征订和使用教辅材料,学校和教师也不得帮助商业机构进入学校宣传推销教辅资料、校服、“家校通”等。

  本报记者 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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