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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缺位是大连输油管道爆炸的主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9日01:03  红网

  7月16日晚18时许,辽宁大连市大连新港附近中石油的一条输油管道发生爆炸起火事故。

  虽然由于抢救及时、措施得当,且周边3公里范围内没有居民居住,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进一步爆炸的危险也及时得到排除。但是,爆炸造成的环境污染,特别是对当地居民产生的心理影响,可能一下子难以消除。

  据官方透露,事故是由于一艘外藉油轮卸油时违规操作造成的,虽然最终的责任认定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确认。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这又是一次明显的人为责任事故,是典型的人祸。

  我们说,如果是天灾,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造成一些损失和影响,还能够理解,还能找到一些推卸责任理由的话。那么,此次输油管道爆炸,则找不到任何可以推卸责任的理由,也找不到任何可以辩护的借口。

  也许,有人在听到是外藉油轮违规操作引起爆炸的消息时,可能会松一口气,甚至暗自庆幸。而事实上,此次爆炸事故无论是外藉油轮还是中方油轮违规操作引起的,对我们来说,都没有任何可以值得庆幸的地方。一方面,它都是发生在中国的土地上,受到危险威胁和污染影响的都是中国人;另一方面,因为违规操作引起爆炸事故的发生,除了外藉油轮的原因之外,我们的监管不到位是否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呢?

  虽然说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但是,要确保不发生或少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仅需要企业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到位,也需要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到位。否则,安全生产就会变成一件易碎品。

  很显然,此次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故,不仅有企业的责任、外藉员工的责任,也有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因为,象卸油这样安全要求极高的工作,除了依靠企业自身的监管之外,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也有监管的责任呢?有没有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呢?不然,为什么外藉油轮违规操作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提醒和纠正呢?我们甚至可以设想,类似的违规操作行为可能并不是首次,只不过其他的违规操作行为被“侥幸”罢了。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所发生的一系列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无一不存在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双缺位”的问题。如果有一方责任到位,绝大多数事故都可以避免。

  我不知道,为什么那么多惨痛的教训、严重的损失,那么多人受到责任的追究和法律的严惩,都没有“买”得到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为什么安全生产始终都是一件易碎品。更重要的,象此次在大连进行违规操作的油轮,为什么在其他国家不敢违规操作,到了我国却敢违规操作,这是否与我们的监管不严有关呢?

  可以肯定,待危险彻底排除、污染基本消除以后,对此次事故的责任人一定会迅速启动问责程序,对外藉油轮的违规人员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也会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和措施。但是,处理不是目的,处理只有让每个地方、每个部门、每个企业、每个责任人都能绷紧安全这根弦,才算达到目的。如果处理归处理、事故归事故,那么,事故就永远不可能避免。

  所以,对此次大连发生的输油管道爆炸事故,切不可因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而感到庆幸,也切不可因为违规者是外藉油轮而感到庆幸。而应该深入地分析问题、吸取教训,尤其要通过此次事故,深刻反思我们的监管体制、监管方式、监管手段,从而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体制、监管机制、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作出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切实提高监管的能力和水平、作用与效果,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稿源:红网 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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