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买卖许可证应独立成罪

  目前,买卖许可证犯罪是作为非法经营罪的一种犯罪形态予以规定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买卖许可证犯罪与非法经营限制买卖物品等其他六类非法经营罪存在本质的差异,应另行规定罪名和刑罚幅度。

  首先,非法经营限制买卖物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经营食盐、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非法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六类非法经营罪,都存在一个与之对立的“合法经营”市场,即合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合法买卖外汇、合法出版出版物、合法生产销售“瘦肉精”、合法按正常市价出售物品;而买卖许可证犯罪并不存在一个与之对应的“合法”买卖许可证的市场。究其原因,是前述六类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交易品,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和流通,而许可证根本就不是交易品,禁止在市场上流通。

  其次,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罪的非法经营罪,其保护的法益是“合法经营”的利益,即禁止他人以“非法经营”的手段与合法经营者展开竞争,破坏市场秩序。如果不存在“合法经营”,以非法经营罪的名义禁止或打击某一行为就失去了意义。许可证不是交易品,不存在合法经营许可证买卖的经营者,因此刑法完全没有必要从非法经营罪的角度来规制买卖许可证的行为。

  第三,非法经营罪中的犯罪行为是一种犯罪的“经营行为”,即以谋利为目的而实施的出卖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买卖许可证,必然引发是“买”许可证构成犯罪还是“卖”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争议。实际上,“经营行为”的核心或实质就是“卖”。没有“卖”的行为或者“卖”的意图,就不是“经营行为”。如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第一种情形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显然,这里的“经营”就是指“卖”,构成此类非法经营罪的,其主体只能是非法出售专营专卖物品的人,“买”专营专卖物品的消费者是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第四,将买卖许可证犯罪从非法经营罪中抽取出来独立成罪,既有利于完善非法经营罪本身的体系和逻辑,也有利于明确买卖许可证犯罪的犯罪圈。从刑法对买卖许可证犯罪的条文规定看,其禁止的行为似乎包括买许可证和卖许可证,但这与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要求又存在一定的不相容。实际上,因为许可证是禁止交易品,刑法完全可以将买许可证和卖许可证的行为一并视为犯罪行为。因此,出于罪刑法定的考虑,刑法应该借鉴关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例,将买卖许可证犯罪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规定非法购买许可证罪、非法出售许可证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转发此文至微博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