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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就差向社会公开

  【新闻事件】

  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的通知。按照新规,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要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

  【连线嘉宾】

  韩德云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协会副会长

  蒋 洪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连线记者】

  本报记者 谢文英

  记者:新规最突出的变化是什么?

  蒋洪:我原来是处级干部,每年要向管理部门报告两次收入情况,只要求报告“收入”这一项。经过1997年、2006年和2010年三次修改,要求报告的内容不断增多,现在已扩展到报告家庭财产状况和出国等重大事项。比如新规中,要求如实报告收入、房产、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除此之外,还要报告国外定居的情况,这是以前没有的。

  这种扩展是科学的。因为收入只是财产的一部分。新规不仅把需要上报的内容扩展了,而且分列出来,这样很好,可操作性更强了。

  记者:新规与理想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有多大差异?

  韩德云:新规是对已有的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这和通常所说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还有些区别。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公开的要求官员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两者不完全等同。

  从新规的内容上看,很好地落实和细化了十七届四中全会公报的要求,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既要报告财产事项,也要报告非财产事项,其中财产内容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详细列出,具较强的可操作性。非财产事项,把对配偶和子女是否移居国外纳入管理,具有很现实的针对性。

  中央着力完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它是我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形成的重要途径。应该看到,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和子女从业等情况,即使从内部监督的角度要求报告,也是对干部过去长期自视为“隐私”的一种干预,新规特别把这些内容分列出来,是非常喜人的。

  记者:从“报告”到“申报”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蒋洪:新规只是内部监督制度,官员也只向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上级监督,所以难免要受到工作、情感和利益关系等因素影响,监督效果会大打折扣。

  我设想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包含三个方面,首先是申报项目,从个人收入到家庭财产,新规已经写得比较全面了。其次是申报范围,除本人外,还要报告配偶和所有子女的相关情况。这一点,新规也基本做到了。第三是信息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现在就差这一步,而且是最为关键的一步,要完成这一步还要作出很大的努力。

  记者:两位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出台都呼吁了多年,对新规的实施有何建议?

  蒋洪:有的官员,比如成克杰,把财产都登记在他情人名下,这种情况还不在报告范围内。其实,只要有相关规定,从银行系统很容易查清楚。建议把银行系统财产登记制度用起来,对官员收入和财产的范围界定得更加明确。

  新规提出要报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相关财产情况,我建议去掉“共同生活”的限制。因为规定中没有对“共同生活”提出认定标准,而官员出现问题的,绝大多数是没有与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将报告范围局限为“共同生活的子女”不利于监督。

  韩德云:尽管目前官员外逃现象比较严重,但也应该看到,一些官员的家属有他国的护照、绿卡,也是国家几十年来不断对外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规中提出“家属子女移居海外的情况”要上报,我认为不要简单和“外逃”做准备画等号。开放需要开放的心态和制度,千万不要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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