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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难,依靠《决议》就不难

  徐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没有提出上诉、已生效的一份判决,经检察机关的“备案审查”、提出抗诉后,自己的刑期由十三年减为八年。

  “我们在‘备案审查’中发现,法院对徐某抢夺2万元,是根据旧的标准,认定其数额‘特别巨大’。显然适用法律错误。因为从徐某的犯罪时间看,应对此案适用新的认定标准,认定其抢夺2万元属‘数额巨大’。”7月12日,江西省抚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杨建军告诉记者,今年4月,该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后,法院依法改判徐某有期徒刑八年。

  “备案审查”制度,是抚州市检察院为落实该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而采取的创新举措。该制度要求县区检察院,将刑事案件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和案件质量评估书,报送抚州市检察院备案审查。通过这一制度,今年以来,该院共提出抗诉8件,目前法院已改判6件。

  在江西省检察机关,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决议》为加强和改进全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支持。”7月14日,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曾页九向记者介绍,该省检察机关按照《决议》要求,从科学导向、创新机制、强化监督等方面全面发力,将诉讼监督工作难题逐个破解,推进了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难题一:诉讼监督成了“软任务”?

  破解:制定科学考评体系

  “少数检察机关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诉讼监督职责缺乏正确认识,满足于完成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硬任务’,忽视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软任务’,而考核评价体系不尽科学、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检察人员开展监督的积极性。”曾页九向记者介绍《决议》出台背景时这样坦言。

  2009年11月,在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该省检察院以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全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为契机,推动了《决议》的出台。

  《决议》通过的第二天,江西省检察院党组便组织专题学习、研究落实《决议》措施,制定了各部门责任分工方案和任务分解表,将十条《决议》的要求细化分解,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通过编印刊物,开辟学习专栏,宣传推广贯彻《决议》等,引导和督促全省检察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克服畏难情绪,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在考核方面,江西省检察机关也“开动脑筋”。在制定2010年度对设区市检察院目标管理考评方案和实施细则时,江西省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检察业务工作的考核力度,总分为1300分的考评方案中,包括诉讼监督在内的检察业务工作占了1000分。

  “修改后的考评方案既往我们肩上‘压担子’,又给我们‘铺路子’,指明了努力方向,更好地调动了我们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积极性。”江西省崇仁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王婷说。

  难题二:找案源“各自为战”?

  破解:创新机制加强“一体化”协作

  “在公共场所放置爆炸物的涂某,现已被公安机关拘留。”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程清告诉记者,今年3月,他看到了一则在公共场所放置爆炸物的新闻,“过了一段时间,我们还没有收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案卷材料,于是就打电话去询问。”这一问,一起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浮出了水面。

  3月12日,东湖区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次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涂某等3人立案侦查。7月7日,该案已由东湖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以来,我院已从新闻报道中发现了立案监督线索3件5人,公安机关现已全部立案。”程清说。

  关注网络舆情、新闻报道,仅仅是江西省检察机关破解监督“案源不广”难题的一个方面。该省各级检察机关还积极开展“爱民大走访”、“检察官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等活动,在乡镇、社区等处设置工作站、联络点,聘请有关基层组织人员担任检察联络员,深入基层宣传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

  这些努力,非常有效。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在全市各县、乡(镇)聘请97名“侦查监督信息员”,萍乡市湘东区检察院聘请全区10位乡镇司法所所长和信访接待员共11人为信息员,负责在当地群众中宣传检察机关职能,收集监督信息等。今年以来,这两家检察院共收到信息员反映的违法侦查、有案不立等侦查监督信息35条。

  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如果“各自为战”,会导致诉讼监督案件线索的流失。为此,江西省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等业务部门之间,加强衔接配合,建立健全了内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制度。

  难题三:附加刑不当要不要抗诉?

  破解:发力,抓住诉讼监督重点

  量刑是否公正均衡,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那么当主刑判决适当,附加刑判决明显不当时,该不该抗诉?江西省检察人员的做法告诉记者,纳入监督视野的,不仅仅是主刑。

  16岁的小田因犯盗窃罪,一审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小田自幼与奶奶相依为命,家境贫困,盗窃后分得2000元。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判处的罚金刑畸重。”景德镇市珠山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孟艳说,他们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依法已将小田的罚金刑由1万元改判为2000元。

  珠山区检察院的做法,也是在积极落实着《决议》的要求。《决议》第二条规定,“着力监督纠正刑事立案环节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侦查环节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起诉环节该诉不诉、不当起诉,审判环节徇私舞弊、裁判不公,刑罚执行和监管环节侵犯人权以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等问题。”

  江西省检察机关“集中火力”,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以及司法人员执法不严、违法犯罪等案件上,坚决查处这些现象背后的职务犯罪,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打出了检察机关的工作“声威”。今年1月至6月,该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29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117人,占立案总数的19.3%。

  被监督机关对诉讼监督工作的评价又是如何呢?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章凯旋向记者举例说,2009年11月以来,全省看守监管部门共收到检察机关严把收押会见关、未决犯和已决犯分开关押、调整充实看守所警力等整改建议98条,整改率为100%。“在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公安机关的努力下,2009年以来,全省看守所没发生一起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

  难题四:民行检察监督如何补强?

  破解:督促起诉加强抗诉抓好息诉

  “积极适应当前民事行政案件增多的趋势,切实加大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逐步完善具体措施,探索开展公益诉讼、督促起诉等活动。”记者看到,《决议》针对民行检察监督薄弱的问题,提出了加大监督力度的要求。

  “谢谢你们督促起诉的检察建议,帮我们挽回了20多万元的损失。”近日,中国电信公司江西吉安分公司的负责人向吉水县检察院表示感谢。原来,吉水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某施工队在为该县西坑村小组修路时,不慎将埋在地下的光缆挖断,导致通信中断三个多小时的特大通信事故,后电信部门为修复光缆花费20余万元。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吉水县检察院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起诉相关责任人,被采纳。现法院已判决宋某等四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余万元。

  督促起诉的成效,不止于吉水县。《决议》实施以来,九江市检察院通过开展督促起诉,促使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收回被拖欠的土地出让金等1.3亿元。

  根据江西省检察院出台的指导意见,该省检察机关对涉农维权、征地拆迁、移民补偿等涉及民生的申诉案件优先办理,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抗诉;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案件,加大审查抗诉力度。

  今年1月至6月,该省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抗诉56件;办理执行监督案件31件;对当事人反映的违法审判情况立案调查9件;作出不立案、不抗诉和终止审查决定的96件。

  难题五:如何畅通监督信息渠道?

  破解: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不能及时获取信息,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开展有力的诉讼监督又从何谈起?

  早在《决议》出台过程中,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就曾对此表示忧心。2009年11月,江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发芳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议(草案)》时说:“各司法机关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形成监督合力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获取执法司法信息的渠道不畅,存在对违法行为发现揭露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等问题。”

  “见招拆招”,补齐诉讼监督有关环节缺失的制度,成为江西省检察机关的应对之策。依据《决议》的要求,该省检察机关加强与审判、侦查、刑罚执行、行政执法等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了案件信息共享等长效机制。

  5月19日,江西省检察院与该省公安厅就“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工作配合”联合下发“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省内各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每季度初应将上季度不捕、捕后不诉、刑事案件立案、撤案等情况,相互书面通报,推进网上办案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实现刑事案件信息共享。该“指导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对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案件的,应当以“征询意见函”形式,提前3天告知检察机关,并详细说明理由,检察机关认为不当的,应要求公安机关纠正。

  在江西省检察机关的推动下,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已全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在和法院信息共享方面,赣州、萍乡等市检察院与法院就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程序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决议》出台至今,省检察院领导列席我院审委会会议10次,讨论各类案件22件,我院采纳或部分采纳检察机关意见14件,占64%。”江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崔可夫透露,针对检察建议对法官缺乏刚性约束的问题,下一步将建立检察建议的反馈和跟踪制度,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是否采纳检察建议的意见反馈给检察院。

  成效初显

  “在各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半年多来,《决议》的施行初显成效,我省诉讼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化。”6月12日,在推进贯彻落实《决议》座谈会上,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如铭在听取该省检察院、法院、公安等机关贯彻落实《决议》的情况汇报后,这样表示。

  记者在采访中获取的一组数据,凸显了江西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决议》,全面强化诉讼监督的努力和“威力”——

  今年1月至6月,该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554件758人,其中大案361件,占立案数的65.2%,要案66人(含厅级干部6人),同比上升69.2%;

  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60件,同比上升35.6%;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40件,已纠正33件;追加逮捕453人,追加起诉530人,同比分别上升65.3%和54.1%;提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77件次,同比上升176.6%;

  提出刑事抗诉49件,同比上升4.3%;法院审结26件,其中改判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8件,占审结数的69.2%,同比上升14.2%;提出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40件次,同比上升344.4%;

  提出民事抗诉56件,同比上升30.2%;法院再审审结41件,其中改变原判决22件、调解12件、发回重审4件,占已再审案件的92.7%,抗诉案件原判决改变率上升11.8%;

  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89人,同比上升101.1%;已纠正169人,同比上升81.7%,针对监管改造场所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258人次,已纠正254人次,同比上升133%。

  “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争取人大立法支持,以监督工作实效取信于民,江西省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道路一定会越走越宽广。”曾页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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