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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分析,良策引起高层关注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环境监察局四分局原指导员刘恩山、原局长夏从海今年2月分别被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此前不久,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原大队长崔建国、盐都区环境监察局原副局长蔡荣也因同样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六个月。这是江苏省检察机关首次办理环境监管失职罪案件。

  这起案件是7月16日江苏省检察院邀请省直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时通报的。

  记者从这次通报会上获悉:2008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04件883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亿余元。今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已立案侦查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86件252人,同比分别上升了77.1%和75%。

  严重损害民生的官员就要“下课”

  “贪污损害一个单位集体,渎职却是危害整个社会民生。许多严重损害民生的行为大多是因为官员渎职造成的。”江苏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何素素通俗直白地讲出了渎职的后果。

  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故导致近20万盐城居民生活饮用水和部分企事业单位供水被迫中断60多个小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淮安“2·22”饮用水被污染、镇江“6·9”环境污染重大事故同样损失严重,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而在这一起起事故中,10名官员因环境监管失职被检察机关迅速查办。

  徐州丰县常店镇党委、政府及华祖庙村有关人员与无资质的开发商徐州星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材综合市场一期拆迁安置工程项目合同书,在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都没有的情况下,就非法占用耕地20多亩。丰县检察院果断立案,查出了常店镇原党委书记秦某等6人滥用职权、与开发商合伙非法占用耕地的黑幕。

  “环境、拆迁、土地、教育等热点领域都是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今后如果还有哪些官员敢把老百姓的意见不当回事,敢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利益,检察机关就要敢于让他们下马。”何素素说。

  记者从江苏省检察院获悉,去年以来全省反渎部门查办官员渎职窝案就达157人。

  及时介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许多官员被查办了,还不知道为何犯罪。可见对渎职犯罪的社会认知还普遍缺乏,反渎职工作任重道远。”何素素说,根据刑法规定,渎职侵权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一样,都是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共涉及54个罪名,其中渎职侵权犯罪就涉及42个。

  而从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看,一些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后果非常严重,动辄造成人员伤亡,有些案件甚至还造成了上千万元乃至上亿元的经济损失。

  2009年6月9日,有媒体报道相关企业向镇江新区大港镇甸上村仲家宕口内大肆倾倒危险化工废物,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镇江市检察机关迅速介入,江苏省检察院派人督办,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原局长道路(副处级)、镇江市环保局固体有害废物管理中心原主任丁春生、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原副局长徐某、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张宝林等4人因特大环境监管失职被立案侦查。去年底,丁春生、张宝林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五年零六个月。今年5月20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道路环境监管失职案和受贿案。

  2009年,针对一些地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情况,江苏省各级检察机关及时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215起,立案侦查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嫌疑人46人。

  服务大局,反渎职更加迫切

  江苏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还积极参加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活动。通过执法检查,加强了对执法机关的同步监督,对发现的苗头性违法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对已经构成渎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发挥警示作用。南通市检察院联合市环保局对全市的环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海安县检察院参加了由该县法制办牵头的行政执法检查,通州区检察院参加了食品卫生部门的执法检查,启东县检察院参加了对政府教育部门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办幼儿园的问题提出了检察建议……

  扬州市广陵区拆迁办公室原主任龚某、副主任姚某等9人违规操作,致使被拆迁人违法获得安置房屋8套、货币补偿安置款100余万元。检察机关一举突破并查办了9人渎职犯罪案。

  针对类似案件,江苏省检察院反渎局向高检院上报了一份关于拆迁领域渎职犯罪专题调研报告。这份报告运用详实的数据和具体的案例,对2009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在拆迁领域查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发案环节、作案手段、发案原因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

  这份报告受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领导的高度重视,部领导批示有关部门起草一份有针对性的文件。2009年11月3日,住建部在江苏省江阴市召开“预防拆迁领域渎职犯罪专题研讨会”,江苏省检察院反渎局负责人和预防处负责人应邀参加会议,介绍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相关情况。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葛晓燕对此深有感触:“办案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这样才会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全省反渎部门在依法查办各类渎职侵权犯罪的同时,延伸办案链条,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扩大查办案件的效果,积极融入惩治和预防体系的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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