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将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必须首先解决人民调解员的报酬问题。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对于人民调解员因调解工作伤残牺牲的,给予救助、抚恤,这是很大的进步,一定程度上解除了人民调解员的后顾之忧。但“伤残死亡”只是极端现象,人民调解员更为关心的是报酬问题。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本规定只是解决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问题,没有涉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问题。
众所周知,人民调解工作费时费力,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势必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生活。虽然人民调解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是为了经济利益,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作还是一种谋生手段,给予其适当的补偿,也是公平的体现。
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员的报酬,可以按时间给予固定报酬,也可以按其办理案件数量给付绩效报酬。报酬的标准应该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经批准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并专款专用。
此外,人民调解工作确实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人民调解员因调解工作伤残牺牲的,给予救助、抚恤。但这一切都是由财政埋单,一方面是加大了财政压力,另一方面,救助和抚恤金额也很难满足其本人和家属的实际需要。笔者建议,不妨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少花钱多办事,既化解了风险,也能给人民调解员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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