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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大监督推动下加强诉讼监督

  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对此,北京市检察机关经过近两年的贯彻落实,成效初步显现。前不久,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把推进诉讼监督作为本届人大的一项重点工作,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因此,在未来的三年中,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市人大作专项工作报告的主题依然是诉讼监督。正确处理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关系,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前提。

  ■人大监督对诉讼监督的现实推动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负有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责。2007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形式和程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监督,明确不搞个案监督,而是以“针对问题监督,监督解决问题”为原则,把支持和加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作为人大司法监督的着力点。近两年来,人大通过发挥监督作用,对诉讼监督工作的推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督促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决议》要求全市各级检察院创新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工作方法,增强监督实效。为加强机制建设,市检察院专门成立贯彻落实《决议》工作领导小组,经过深入调研,下发《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制定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五个细则,出台一系列具体的工作规则,初步解决了诉讼监督工作程序不严密、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基本建立起诉讼监督制度体系。诉讼监督朝着程序规范化、考评科学化、队伍专业化的方向不断迈进,为下一步深化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2.整合各方力量,为诉讼监督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决议》明确了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部门在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责任,使各方对加强诉讼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认识更加统一。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组织调研等方式,监督各执法司法机关对《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市高级法院还专门出台贯彻落实《决议》的意见,要求全市法院依法自觉接受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各级党委特别是政法委积极为检察机关实施监督搭建平台,区县人大常委会相继听取各基层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情况报告,各分院、基层院主动与同级执法司法机关研究贯彻落实《决议》的具体措施,诉讼监督的外部环境明显优化。

  3.注重社会效应,提高诉讼监督的社会关注度。《决议》将“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充分反映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强烈需求”作为宗旨,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通过人大的平台,诉讼监督这项检察工作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人大代表和各界群众逐步了解诉讼监督的意义、困境和发展方向,与此同时,媒体的跟踪报道和学者的学术研究拓展了社会关注的广度和深度,为诉讼监督工作的长远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的关系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保证司法权的正确行使为重点,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优势,符合人大监督的本质和特点。从北京市诉讼监督工作的具体实践出发,笔者认为,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的关系,至少应当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联动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是行政和司法机关权力的源头。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在这种议行合一的政体下,司法权力系统属于以人大为顶端的国家权力系统的一个分支,子系统与母系统之间具有联动性。诉讼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中起着关键作用。诉讼监督联动着司法权力系统,司法权力系统联动着国家权力系统,并最终影响政体作用的发挥。诉讼监督犹如一面镜子,不但映射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好坏,也映射出司法体制运行的情况。若要通过权力的监督制约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诉讼监督必然成为重要的切入点,这又为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以诉讼监督为抓手来完善司法监督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二,一致性。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均以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为目的。此为目标上的一致性。

  人大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审议被监督机关的工作,保证、支持、促进相关机关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而不是取代被监督机关的工作。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旨在通过提出纠正意见,促使被监督机关形成和完善相关机制,也没有越俎代庖、取代被监督机关执法的权力。此为方式上的一致性。

  监督虽最终表现为具体的案件或事项的办理,但监督的成效并不只体现于纠正的问题越多越好、查办的案件越大越好,而是通过监督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保证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发挥其内在的优越性。另外,人大监督和诉讼监督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当然诉讼监督也面临如何借助人大监督强化其效力的问题。此为效果上的一致性。

  第三,层次性。广义上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居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居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同时,诉讼监督的工作情况也处于人大监督之下,其成效要受到人大监督的评价。诉讼监督作为介入全部诉讼流程的专业性监督,通过监控权力的运行状况,并及时向人大反馈,有利于破除诉讼流程反馈机制中的封闭性,确保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整体的掌控。所以说,诉讼监督为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专业途径和手段。层次性也为监督手段的创新提供了便利,检察机关可以适时将重大监督事项向人大备案或报告,通过人大监督来督促监督意见的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协调和整合诉讼监督所涉及机关之间的关系,为诉讼监督的发展优化外部环境。

  ■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应坚持的三个原则

  基于上述分析,不难得出以下两点结论:一是必须在人大监督之下开展好诉讼监督工作。这既是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客观需要。二是必须主动寻求人大对诉讼监督工作的支持。尤其是在涉及外部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方面,要积极发挥人大独特的作用。

  受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二者关系的启示,我认为北京市检察机关在下一步推进诉讼监督工作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无论是人大监督还是诉讼监督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联动效应和从属关系建立在系统分工、工作分工的基础之上,不是联动或从属为一个系统或机关。在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时,人大遵循《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支持和督促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保障和促进司法系统内部制约机制的正常运转,发挥好司法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功能。检察机关在开展诉讼监督时,应当主动将工作情况和重要问题向人大报告,必要时可以作专项报告,这也是《监督法》的要求。同时,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司法规律和遵守法定程序,既要积极行使监督权力,又不逾越监督权限,并注意依法接受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制约,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2.促进执法司法机关内部制约。作为有法律效力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决议》树立了一个监督的范例。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取代检察机关,也没有取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工作,而是从健全执法司法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着手,通过听取审议报告、调研座谈等方式,使诉讼监督工作得到了切实的推进。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由于其程序性、建议性特征,也有必要创新工作思路,在积极督促有关机关及时纠正违法的同时,更要促进其健全内部纠错和预防机制,努力形成内外部相结合的整体监督体系,注重诉讼监督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诉讼监督不以树立检察监督的权威而贬损执法司法的权威为目的,而是要通过检察监督维护执法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进而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在具体实现方式上,要注重发挥综合监督和其他执法机关层级监督的作用,综合监督不仅可以及时解决倾向性的问题,并且有利于解决制度层面的问题,层级监督则有助于其他执法机关从整体上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3.用足用好现有监督手段,不断开拓监督新渠道。注重发挥检察工作一体化的优势,建立健全内部联动机制,通过整合上下级检察院之间、业务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监督资源,形成诉讼监督的整体合力。建立健全延伸监督机制,通过建立递进式监督制度,对被监督单位不予反馈监督意见或认真整改的,加强跟踪监督,并视具体情况,采取上提一级监督、通报相关单位监察部门、报告党委和人大、立案查处职务犯罪等方式,保证监督效果。此外,从改革和完善司法系统内部制约机制的层面,有必要拓展检察机关监督的渠道,进一步完善监督立案情况反馈、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诉讼违法行为调查等制度。无论从联动性、一致性还是层次性角度出发,完善诉讼监督渠道都应当成为下一步司法改革特别是检察改革的重点内容。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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