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国家赔偿法十
主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的标准(二)
4、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财产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9、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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