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国家赔偿的标准(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9日03:51  华龙网-重庆晨报

  学习国家赔偿法十

  主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的标准(二)

  4、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财产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9、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转发此文至微博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