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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不该止于交给警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9日04:11  大洋网-广州日报

  ·吴江·

  最近深圳有件事,市民吴其明和另外两名男子一起,拾到一笔金额达13万元的巨款,随后将钱交到龙岗派出所。吴随后被派出所通知过去领取失主所给的2000元报酬,而警方拒绝向他出示失主领走巨款的证据,吴其明于是怀疑警方根本没有找到失主而将巨款私吞。

  自己拾金不昧,失主还给了2000元的报酬,只要吴先生慨然笑纳,结局是再完美不过。可是,拾金不昧的吴先生却偏偏拒领酬金,而要见见失主,的确多少有些没事找事,不过,正是这个意外,令整个事件节外生枝,甚至扑朔迷离起来。

  在大多数人看来,把钱交给警察,拾金不昧这事儿,基本就算完了,至于寻找失主,物归原主,则都是警方的义务,不必拾金不昧者去操心。诚然,有道是“术业有专攻”,拾金不昧是一种品格,但是非要让拾金不昧者再去担负起找寻失主,完璧归赵的职责,多少有些强人所难,而这一点恰恰是司职城市安全管理的警方的强项。既然如此,拾金不昧止于“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要说也顺理成章。

  不过,警方固然在找寻失主这事儿上要比个人更专业,但是,既然连世界冠军都可能爆冷出局,警方在自己的强项上也未必就能十拿九稳,是不是每位拾金不昧者交到警察那儿的财物,都能找到失主,完璧归赵,自然需要打上问号,找不到失主的财物会作何处理,归了谁,也的确令人迷惑。从这个意义上说,吴先生的较真,以及对于警方的怀疑,其实不仅是公民应有的权利,更是对长期缺失的拾金不昧知情权的追索,无论如何,拾金不昧这事儿本该止于“失主”,而不应半道上止于“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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