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友龙 记者王磊)为了高效、快速化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纠纷,安徽将在全省范围设立市、县两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民调解),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
记者近日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出台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依据该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如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或征得当事人同意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人民调解组织移交相关材料。
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调解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应在30天内完成;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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