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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欲树汽车召回“标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9日07:34  法制日报

  编者按:

  作为国务院产品质量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多年来积极推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近日向社会公布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和《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两个征求意见稿,更是引人关注。

  一段时间以来,特别是今年2月丰田汽车大规模召回事件后,社会上有关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亟须“上层次”的呼声不断。2008年就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覆盖更广的《缺陷产品召回条例(草案)》缘何至今未能出台本次汽车召回监管条例和家电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起草,在我国整个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和努力方向上又透出怎样的思路围绕种种相关问题,本报记者采写了关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系列稿件,以飨读者。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系列报道(1)

  本报记者 韩乐悟

  “从理想到现实”近日的一个下午,记者结束相关采访离开国家质检总局后,一路上不断在脑中寻找词语概括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思路出现的一些变化。

  从采访所得信息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制度设计和完善,很有些欲树汽车召回为“标竿”、将其打造成“精品”的味道。

  召回是有效后市场管理手段

  “效果、好处非常明显。”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如此评价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召回了211次、300多万辆汽车。“如果这300多万辆车在公路上跑,那将造成多大的安全隐患”他说。

  我国有关召回的立法,至今大致已有10年历程。从2000年开始着手研究,经过三四年的准备,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上述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联合部门规章的形式确立了自己的关于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说起当初推动缺陷汽车召回立法的原因,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及合法权益自然是第一位的。同时也为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为了和国际惯例接轨。“那些年经常遇到美国、日本,包括德国有一些大宗的汽车召回,但到中国他们不召了。为什么

  你没有法!”刘兆彬回忆说。当时我们的这个立法,没什么经验,但有创新。创新在于对召回专门立法的思路。

  所谓“专门”,有两个层面的含义:

  其一,单独搞一个关于召回的法规,对其整体的管辖范围、管理体制、企业责任、监督、法律责任等进行一个完整的制度设计。这在别的国家还没有先例。研究发现,国外的立法对于召回的管理,都是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中,比如美国,在车辆安全法中有一些专门讲召回的条款。

  其二,想搞一个能覆盖所有缺陷产品的立法。2008年报国务院法制办待批、至今未出台的《缺陷产品召回条例(草案)》即是基于这样一个思路。

  汽车召回令发布之后的五六年间,质检总局在细化部门规章、完善汽车召回法规的完整性、配套性和系统性上作出了努力。比如研究制订了有关信息的规则、专家工作的规则及一些汽车问题判定的标准等。

  这期间,初步建立了关于缺陷汽车召回的信息系统、专家系统、检验系统和溯源系统。刘兆彬强调说:“这四大平台和四大系统,是搞好缺陷产品召回的必备条件。”

  刘兆彬说,我国通过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不仅减少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也促进了汽车产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我国的汽车车主,也享受了国民待遇。

  刘兆彬表示,缺陷产品召回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种后市场管理方法和手段,非常有效。我国应积极推动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现实难题迫使思路转变

  2008年9月质检总局就《缺陷产品召回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时,消费者代表提出许多增加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尤其是监督权(行政复议和诉讼权)的内容,这些意见至今没有下文。该行政法规至今也没有出台。

  刘兆彬分析说,此条例至今未出台,可能存在如下几个难点:

  其一,可能是操作问题。前面提到汽车产品初步建立了召回必备的四大平台和系统,但更多的产品却还没有建立起来。如果说专门的信息系统、队伍、经费、专家、检验机构样样落实不了,光说召回,难以执行。“所以我觉得首先是一个操作层面、技术层面、经费层面的问题。现在一些条件还不尽成熟。”

  其二,草案涉及到所有产品,召回的面过于广,涉及到我们国家的管理体制。我国部门、单位较多,到底哪个产品谁来管、怎么管而且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特点,比如汽车、食品、玩具,从实物物质形态到管理方法都有很大差异。部门之间在职能、工作方法和手段上又林林总总、千差万别,协调也很难。

  其三,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对召回已经做出了一些原则规定。比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及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等。“可以说,对所有产品的召回,上位法都有了一些原则的要求。”

  但问题正出在“原则”二字。这些条款有的就是一两条,最多三条,如此原则,如何操作

  记者了解到,上述条例草案主要是将召回从程序上予以了细化。从质检总局来讲,当然还是觉得有一个统一的条例更好,希望它出台。“但或许从落实主体责任、部门职能的角度还有待进一步协调。”刘兆彬说。

  做精做透做完善汽车召回

  实际上正是对这些问题的梳理、分析,改变了他们原有“一下子都铺开”的“理想化”思路。

  既然上位法都有了一些原则规定,在现有条件下,需要的就是一件一件、一个产品一个产品,按其紧迫性、必要性及现有的力量,踏踏实实地先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你想一下都全管,但又很难操作,那等于没有。”刘兆彬说。

  刘兆彬告诉记者,今年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在我国反映出的是没充分体现国民待遇和处罚力度不够两个问题。而惠普笔记本电脑风波,暴露的是缺少操作性法规和规章问题。尽管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但很难去实施和操作,等于是“空白”。

  新近征求意见的有关汽车和家电的召回管理草案,就考虑要解决这些具体操作问题。

  记者了解到,此前国务院领导对完善汽车召回法律制度也提出要求,即总结四五年来缺陷汽车召回的经验,条件成熟时把它上升为条例。

  谈起现在的思路,刘兆彬说:“先把汽车这一个产品的召回做透、做精、做完善,使其在制度设计上更加有普遍意义和典型示范作用∩被其他产品的召回借鉴。当然,它们还要按产品不同特点加以区别。”“汽车环保召回以及其他产品的召回参照本条例执行。”刚刚征求意见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草案“附则”中的这一条款,很能说明这一点。

  在刘兆彬看来,如果这个汽车召回条例出台,可被视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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