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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比二恶烷理想值重要

  霸王事件发生三天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抽检结果显示,霸王公司抽检样品中二恶烷的含量不会危害健康。而且该局还表示,日常消费品中(食品和药品除外),二恶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过100ppm时,在毒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

  按照我的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一通报,其实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二恶烷有毒;其二,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则无害。有科学的数据作支撑,似乎消费者也不好再对霸王洗发水说什么了。然而,霸王洗发水的销售会否随着这一通报,而重新恢复正常?我估计很难,个人觉得,霸王事件爆发以来,相关方面一直没有认识到消费者之所以愤怒的关键。从表象上看,消费者关心的是二恶烷的含量,实际上消费者愤怒的是知情权的丧失。

  随意打开一种化妆品的产品说明书,标注的成分都看起来很美,什么天然名贵中药精华、植物平衡素、动能生长素……听起来简直是迷死人不偿命。或许,这些化妆品真的含有此类成分,但一款化妆品难道仅仅是由这些成分构成的?当然不是,这其中也有一些化学成分,甚至还有一些有毒化学成分,可对于此,产品说明书无一例外采取的都是选择性不标。这就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公然忽视。

  拿二恶烷来说,相关方面给出了理想限值。可消费者更关心的是,为什么在事件曝光之前,厂家不主动告知消费者产品含有二恶烷?一款产品只标注那些玄乎的成分,而对于一些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的成分选择性不标,我看不出其中对消费者的尊重。我甚至觉得,厂家在宣传中故意忽视这些成分,还涉嫌欺诈。

  既然相关方面认为,二恶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人体无害,那好,那些含有二恶烷的产品,就应该在说明书上清楚地标注自己含不含二恶烷,含量是多少。包括麦乐鸡事件在内,相关方面既然认为麦乐鸡所含的“特丁基对苯二酚”和“聚二甲基硅氧烷”没有超标,那么就应该在事发之前告诉消费者,让消费者自行选择。现在问题出来了,你才承认自己含有某些让消费者忌惮的化学成分,而且千方百计证明没有超标。事后的努力,是否迟了一点?

  消费者知情权比二恶烷理想值更重要。这段时间以来,因为标准而发生的商品事件已连发多起,这应该引起相关方面对产品说明书的重视。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出发,厂家应该标明产品所含的各种成分及含量。有害无害,交由权威机构去断定;买与不买,交由消费者自行选择。如果做到这一点,那便不涉及到道德问题,否则,则可以归结为“资本无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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