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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是最好的维稳举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9日09:41  东方早报

  王琳

  近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贪污贿赂犯罪的发案规律正在发生演变,今后反贪办案工作的重点和主攻方向将作出5方面调整。这其中,最受舆论关注的,当属“在犯罪危害后果上,将加大力度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重大责任事故也层出不穷。在这些事件或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都有贪贿犯罪或渎职犯罪的影子。加大查办此类犯罪,有助于从根源上消除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诱发因素。尤其是“瓮安事件”、“孟连事件”之后,我们就会发现,反贪主攻方向的调整其实早有端倪。

  早在去年5月9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就在全国县纪委书记培训班上强调,应“严肃查处大规模集体访及群体性事件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这一精神也体现在去年纪检监察工作中。今年1月,中纪委通报了2009年1—11月的纪检办案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被突出强调。监察部还直接参加了16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查结11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98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51人。

  如我们所知,中国的反腐体系叫做“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在这一反腐体系中,纪检拥有主导地位,检察机关仅是“各负其责”的部门之一。检察工作的变化,受纪检工作的影响较深,此番反贪主攻方向的调整就是如此。

  从工作性质上看,纪委是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监察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而检察机关则是宪法确认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法定的反腐职责。纪委、监察、检察在受案范围上虽有交叉,但并不重合。从依法反腐的角度看,检察机关有其独立的地位。党的十七大文件也同样确认,“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整合目前分布在不同领域的反贪力量,还是中国反贪体制改革的未竟课题。在方案上,既有学者提出合并纪检监察与检察自侦部门,成立直属于国务院的廉政公署;也有学者提出抬高反贪局的职能地位,增强其独立性并通过提级调查等方式来排除地方干扰。不管是何种方案,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反贪的有效,最大限度消除贪贿犯罪的黑数。

  从理论上说,反贪其实不应有主攻方向——所有的贪污受贿犯罪都应被查处。对主攻某处的强调,不可避免将使“副攻”的查处效果受到影响,甚至还可能带来一些“不攻”。一些地方之所以发生群体性事件,正是与当地反腐不力紧密相关。到了要“加大力度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时候,这已经是“善后措施”了。

  还应看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发端自利益冲突,又常常激化于无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大量加入。这一鲜明的特点,被普遍认为是“仇官、仇警、仇富”的不良情绪所致。这种说法未必准确。其实,社会情绪并不是在“仇官、仇警、仇富”,而是“仇贪官、仇恶警、仇不法致富”。这些影响社会稳定的情绪,根源同样在腐败。

  群体性事件不但要善后,更要立足于预防。预防之道就在于加强日常反腐。吏治清明,才能保证最大限度的稳定。公众都在期待反腐部门能够用好反贪这张维稳王牌。(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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