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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的”乘客被撞伤无责车主被判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9日14:48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左峥)因乘坐黑摩的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孙女士将驾车人刘先生、无责车主张先生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受理了这起上诉案。

  去年8月,刘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撞上了张先生驾驶的轿车,“黑摩的”上的孙女士受伤,经鉴定伤残赔偿指数20%。交通队认定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孙女士无责。孙女士起诉称,刘先生与张先生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共同责任,张先生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刘先生与张先生赔偿12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先生同意赔偿但称根本没有钱给孙女士。

  张先生辩称,事发后他对伤者进行了救治,垫付了1400元医疗费,并配合家属和交警处理事故,他对孙女士已经没有责任了。另外交通事故已认定自己无责,应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已向张先生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070元赔偿金,交强险无责医疗费用限额已赔付满额。若孙女士能够达到伤残评定等级,公司同意承担1万余元无责伤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虽认定张先生无责,但结合本次事故的具体情况,张先生应承担孙女士损失的部分赔偿责任,其赔偿比例以20%为宜。孙女士的各项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先予赔付,保险公司已赔偿部分,应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刘先生、张先生按赔偿比例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作出保险公司赔偿孙女士1万余元残疾赔偿金;刘先生赔偿7.8万余元;张先生赔偿1.9万余元的判决。张先生不服,提出案件并非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而是责任一方在完全违法的状况下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他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另外,孙女士在明知黑摩的运营违法的前提下乘坐且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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