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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游街”是违法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9日15:29  新民晚报

  朱忠保

  据南方日报报道,近日,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抓获了4名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本地媒体发布了这一消息,并公布了她们的一组照片。从照片所见,两名涉嫌卖淫女子,不但赤脚,且戴着手铐,背后还被绳子牵着。

  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者,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4人被治安拘留,是依法执法;但将卖淫女子戴着手铐“游街”,则是公开侮辱她们的人格尊严,以违法的行为处罚违法,应该坚决制止。公权力应遵循“法无授予权则不可为”的法理,在我国所有法律中,都没有可以对卖淫女子牵戴手铐“游街”的规定。公布照片的行为,是对她们的再次伤害。

  打击卖淫活动,应该依法进行,但卖淫女子也有人格尊严,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的教育功能之一,就是挽救违法者,使其改邪归正,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公开侮辱人格会让她们难以重新做人,也与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背道而驰。从某种程度上说,卖淫女子也是受害者,社会应该做的,不是痛打之,而是依法惩戒、挽救她们,帮助她们走上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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