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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定否定省高院判决,陕西国土厅何以牛气冲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9日17:12  红网

  如果不是7月17日陕西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一则权大于法的奇闻还不会昭然天下。“这并非一起简单的斗殴事件,发生在山坳里的这一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

  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7月19日《经济参考报》)

  权力的横行霸道并不鲜见,即使是某些令人发指的丧天害理事件,也是与执法机关沆瀣一气,以完整的公权力手段实施的。但像陕西国土厅公然蔑视省高院裁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是让人惊愕不已的。这不仅是权力的张狂,而是和国家政治秩序的对抗;也不仅是权力的失控,而是对社会制度和现行法律的践踏。

  从已经暴露出的问题来看,陕西国土厅并非是对这起矿权纠纷案存在法律概念上的误区。榆林市中院(2005)榆中行再终字第36号《行政审判书》已经作出判决:“省国土厅给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企业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省国土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以(2007)陕行监字第1号裁定书驳回其申诉,明确指出省国土厅向山东煤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榆林市中院再审判决对此予以撤销,并判令省国土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省国土厅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陕西国土厅完全已经有法可依。然而,从省高院裁定至今已两年有余,原告多次到省国土厅反映情况,要求执行,但省国土厅拒不纠正,生效的行政判决形同废纸。还有比陕西国土厅在这个事件上的所作所为更能证明权力的嚣张吗?通过这个事件,权力的失控和张狂,以及衍生出的权力犯罪的根源都昭然若揭了。

  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有什么力量能与法律对抗?与法律对抗就是与执政党对立——因为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对抗法律的行为,如果发生在普通民众身上,无疑是以卵击石,但发生在行政权力机关,就引出了权与法的较量。毋庸讳言,现实中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行政行为屡屡发生,成了许多社会矛盾的诱因。陕西国土厅“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实则是把权大于法的权力违法行为浓缩和具体化了,把许多暗箱操作的潜规则公开放到了桌面上,并把权力的狂妄演绎的淋漓尽致。可以想见,一个把国家法律都不放在眼里的政府部门,他们的心目中还有人民利益么?更别谈社会责任和政治觉悟了。按照事物的发展规律,一个政府部门敢把见不得人的违法行为公开用于行政,足以说明权力的失控和滥用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在这样的权力统治下,还有什么正常的社会秩序?谁来抑恶扬善主持正义?在此权力之下的民生现状就可想而知了。

  陕西国土厅在这一事件上的所作所为,无疑让我们看到了在倡导“依法治国”的口号下,权大于法的现象在某些政府部门愈演愈烈的严峻事实,也从陕西榆林市因此发生的群体性械斗中,看到权力违法带来的恶果。细想之下,社会上发生的许多社会矛盾,追根寻源,大都能找到权力失范的影踪。这也许是构建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

稿源:红网 作者: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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