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绳牵卖淫女游街,羞辱了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9日17:35  国际在线

  近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从相片所见,两名穿着时尚的涉嫌卖淫女,不但赤脚,且戴着手铐,背后还被细绳牵着,像是在指认现场。(《南方日报》7月19日)

  这是一个尴尬的新闻,引起了网友们的极大嘘声:很多网友认为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公布涉嫌卖淫女子游街照片的行为有些过分,认为两人还都是年龄不大的孩子,至少应该给她们起码的尊严。

  但遗憾的是,这样的见解我们不是第一次见到,而把卖淫女示众的冲动,社会更不是第一次遇见。在去年,郑州警方公布小姐裸照同样引起了争议,有人认为,“这不是在羞辱一个小姐,而是在羞辱我们的社会”。时间在继续,而羞辱同样在继续,有什么比这更让人感到失望呢?是我们的权力者不长进,还是社会氛围使然呢?在笔者看来,很有追究的必要。

  如此频繁发生的行为,让笔者想到了纣王对“炮烙之刑”的偏好。纣王发明了一种酷刑,称为炮烙,在铜柱上涂抹膏油,下面燃烧炭火,教犯人赤足在铜柱上走过,滑下去便恰恰跌到火炭上烧死。据传,纣王最喜欢看别人受这种酷刑时挣扎悲号的惨状。从心理的角度来说,难道我们的公权机关也喜欢看到卖淫者“挣扎”的苦状和无力抗争的渺小姿态吗?果真如此的话,这难道不是现代版的“炮烙”吗?如果不是,又何以接二连三出现呢?

  尽管卖淫者被公示并不是第一出现在舆论的视野中,尽管每次出现都能产生大大小小的非议,但是,这依旧不能阻止这种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再次出现。因此,反思不能停止。

  在古代,将罪犯披枷带锁游街示众是一种常见的方法,但是,在进入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当下,不少公权部门对示众情结的迷恋,在笔者看来,除了示众文化遗毒的影响外,更是社会文明倒退的开始。“卖淫女赤脚游街”就是鲜明的例证。现实中,司法部门的公开宣判、将小偷绑树示众、挂牌罚站、将小广告贴满张贴者全身等示众现象,屡见不鲜,无一不是示众逻辑的显现。

  应明确,即使那些已经判刑的罪犯,其自身还拥有相当的权利,如隐私权,司法机关不能随便剥夺。反观之下,卖淫女赤脚游街完全可以看作是对文明社会和法治精神的变相羞辱。保护违法者的隐私权是法治化制度文明的重要标志。任何个体都是有尊严的,哪怕是应该受到国家最严厉的刑罚制裁的人,其人格尊严也应得到尊重,正如有关学者所说,任何酷刑或侮辱人格的处罚、任何蓄意使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都是反人道的。因为示众的直接目的就是使人被羞辱,这无异于将其驱逐出他所期望获得认同的社会群体,断绝了他们试图重新获得认同的后路,这是相当残忍和无人道的。“卖淫女赤脚游街”正是在这点上失去了任何正当性和合理性。

  进一步的追问是,如果试图以示众为手段,来达到增进和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和福祉的目的,有两个问题应得到回答,一是示众确实能增进社会秩序,二是其他惩罚方式都不能取得增进社会秩序的效果。常识告诉我们,第二个问题显然是否定的,而对第一个问题的解决必须从行为失范者被羞辱以后就一定不会继续再犯的必然性中获得。不过,经验和理论都难以证明这种现实的可能存在。

  法理常识告诉我们,示众并非法定的程序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应警惕“卖淫女赤脚游街”背后的示众逻辑,更要谨防公权部门对示众情结迷恋情绪的蔓延。公权炮制现代版“炮烙之刑”的迷思难道不应引起重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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