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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土厅扯掉裤衩的动力是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0日00:20  红网

  7月17日,陕西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这一事件起因于矿权纠纷导致的民告官案。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法院判决,省高级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7月19日《经济参考报》

  读到此新闻,不难联系到6月28日见报的重庆消息:农民付某的蛙场被划入李渡工业园区,在补偿条件未谈妥的情况下遭到强行爆破,付某因此将爆破公司告上法庭。由于园区管委会发函“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付某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

  如果说昨天重庆的管委会发公文警告法院尚属于干预司法的“初级阶段”的话,那么今天陕西的国土厅抛开法院自行组织协调会否掉法院判决就是干预司法的“高级阶段”了:前者还可以辩称发函系“表达意见而已”,听不听话是法院的事;而后者纯粹是赤膊上阵,甚至连裤衩——最后一块遮羞布也不要了。

  闻过即改,善莫大焉。行政部门错了就错了,按照法院的判决书改过就是了。一审二审以及省高院都已经裁定,只待省国土厅履行法院裁决,纠正违法行政造成的错案,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然而,从省高院裁定至今已两年有余,原告多次到省国土厅反映情况,要求执行,但省国土厅拒不纠正,生效的行政判决形同废纸。

  不执行裁定也就罢了,国土厅居然“判决”法院判决无效,真牛!国土厅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已进入了司法程序,却以其手中的行政权力来对抗法院的司法权,这在法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否则还需要司法机关做什么?一旦有纠纷,组织几个权威人士议定岂不更加省事?正如专家所说:“就是审判长、法院院长也无权否定生效的判决书,如果有问题,要用追加裁定书的方式修改。如果是实质性错误,须通过重审来纠正。”

  因为法院的裁决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很难让群众“情绪稳定”。陕西国土厅违法行政,公然蔑视法院判决,有错不改,除了权大于法的观念作怪,背后的权力寻租等或许才是个大问题。

  陕西国土厅扯掉裤衩的动力是什么?“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透过马克思的这段话,我们不得不作深度思考。

  堂堂省厅级国家机关都不把法院的判决当回事,沉痛打击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也无情揭示了我们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面对陕西国土厅的荒谬行径,只有予以行政和司法追究,才能杜绝以行政权力公然抗衡司法判决的事件,也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稿源:红网 作者:鲁开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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