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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集体决策:分散国企“一把手”过大权力

  新闻背景 据新华社7月15日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能否真正建立起集体决策制度?7月19日,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

  记者:《意见》出台后,有人认为它重点在于事前监督和预防腐败,避免以往国企监督往往在案发及已造成重大损失之后被动进行的局面,将监督关口前移。您对此有何看法?

  任建明:决策权过分集中,甚至集中在董事长或总经理(俗称国企“一把手”)个人手中,是我国国有企业领导和管理体制上由来已久的严重问题。由此也使国企“一把手”成为国企腐败最高风险的人群,这类人群的腐败也给国家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

  通过这个《意见》,如果能够真正建立起集体决策制度,显著地分散过分集中于国企“一把手”个人手中的权力,当然可以降低决策腐败的风险,起到事前预防决策腐败的作用。也就是说,这是一种预防或反腐关口前移的措施。

  记者:对国有企业而言,如何建立起集体决策制度?

  任建明:这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意见》传达了集体决策的理念,也规定了一些集体决策的程序,但影响集体决策的关键的程序性规定还是缺乏。例如,《意见》强调了以“会议”形式作出决策,或许一直以来一些专断的国企领导总喜欢个人拍板,不上会议,但会议决定一直是党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从实践来看,仅做这样的宽泛的程序性要求是不够的。假如《意见》中规定了“票决制”的决策形式,就不一样了,“票决制”易操作且不易被人操纵。《意见》中没有纳入“票决制”可能是考虑到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复杂性和市场千变万化的特殊性,担心“票决制”降低决策效率,丧失应对市场变化的时机。但我觉得这个担心是多余的。正是因为企业决策的复杂性和市场的变动性,才需要集思广益,才需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决策质量。如果过度信任一个人,赋予其过大的权力而不受监督,就会使得“一把手”个人的腐败动机陡增。一旦“一把手”的决策动机是不良的、腐败的,决策将从根本上被扭曲,将谬之千里,又何谈决策效率和质量呢?这样的决策作出得越快,损失越惨重。当然,考虑到企业的特殊性,可以对集体决策的规则作一些特殊设计,但无论如何,“票决制”或基于“票决制”思路的决策规则都是首选的规则。

  总之,如何建立起实质性的集体决策制度,依然是一个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记者:这次中办、国办下发文件要求推进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不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目前国有企业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方面执行得并不好?

  任建明:这种情况是十分明显的。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集中程度一点不亚于党政机关,甚至可以说,国有企业“一把手”拥有权力的绝对程度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还要高,受到的有效监督还要少。在这种情况下,“三重一大”怎么可能做到民主决策呢?

  记者:在国有企业发挥“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作用,对国企高管实施有效的制约监控方面,您有何建议?

  任建明:我的建议可以归结为一点,即建立起真正的集体决策制度,显著分散国企“一把手”过大的权力。

  如果还有什么建议的话,那就是通过《意见》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只是防止国企高管腐败的一个办法。解决国企高管监督难的问题还可以有别的甚至是更重要的思路。例如,国企内部纪检、监察、审计、会计甚至监事会等机构和人员彻底独立于国企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解决方案。这些肩负监督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当然应该向国有企业的所有人(委托人)负责,而不是听命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他们只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具体向谁、向哪个部门报告可以视情况而定,例如可以隶属于各级国资委,也可以直接隶属于各级政府的相关监督机关。不管隶属于哪个部门或机构,有一条是肯定的———这些担负监督责任的部门和个人不该向国有企业的领导层报告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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