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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奇闻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0日04:18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一起群体性械斗事件,事件的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则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输了官司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简称国土厅),开会否定法院判决,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一神秘煤老板名下……

  一目了然:法院判定国土厅违法行政

  波罗镇山东煤矿采矿许可证变更以前,名称是波罗镇北窑湾煤矿。

  根据榆林市和陕西省两级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北窑湾煤矿于1996年12月开办,属集体性质。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了陕西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从而将“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变更为“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负责人由樊占飞变为李钊。

  对这一偷梁换柱、抢占煤矿的行为,樊河村村民联名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更正。横山县矿产局发现问题后,立即予以更正,并通过榆林市矿产局上报陕西省国土厅。陕西省国土厅口头答应尽快更正,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樊占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5年3月5日,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樊河村村委会向榆林中院提起再审,要求对陕西省国土厅未经村委会同意将集体矿权变更为李钊个人矿权一事进行审理。榆林中院作出判决:陕西省国土厅给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企业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李钊擅自涂改采矿变更申请登记书,骗取《采矿许可证》,系违法行为,所取得采矿证应依法予以撤销,由陕西省国土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判决书下发后,陕西省国土厅向陕西高院提出申诉,遭驳回。

  很明显,至此,这起“民告官”案,陕西省国土厅败诉了。可是,从陕西高院裁定至今已两年有余,陕西省国土厅竟然视法院判决如废纸,拒不纠正错误。

  闻所未闻:败诉方开会否定法院判决

  2010年3月1日,北窑湾煤矿负责人和村民代表接到陕西省国土厅通知,赴西安市参加该厅举行的“山东煤矿采矿权属纠纷协调会”。准时到达会场后,他们却被告知不能与会,只能在指定地点等消息。

  据樊占飞介绍,当日下午,陕西省国土厅两名厅长向他们宣布:经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及法律专家对该矿纠纷案进行解读,一致认定:一、对榆林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律文书应理解为采矿权与樊占飞及樊河村村民和集体无任何关系;二、由山东煤矿出资800万元给樊占飞作为招商引资奖励;三、如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陕西省国土厅领导给出的书面理由是:一、参加本次会议的都是权威人士,其作出的认定具有权威性;二、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三、法院的判决文书不涉及采矿权问题。“名为矿权纠纷协调会,可北窑湾煤矿及村委会的参会权被无端剥夺,这分明是省国土厅的‘判决会’。”北窑湾煤矿参加此次协调会的委托代理人、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西周说。

  西安市多名法律界人士称,陕西高院明确认定陕西省国土厅发给李钊《采矿许可证》于法无据,陕西省国土厅就应该纠正,依法行政。

  隐情追问:国土厅煤老板穿一条裤子?

  早在2002年6月,陕西省国土厅就制定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廉政建设规定》。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者,视情况给予处理。2008年初,陕西省制定办法,将是否履行法院判决纳入党政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指标。

  在一系列制度规范面前,陕西省国土厅如此不畏法度、拒绝纠错,有何难言之隐?有关人员和私人矿主到底有何瓜葛呢?

  陕西采矿许可承办单位为陕西省国土厅矿管处。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该处处长杨建军,杨颇为警惕地问记者:了解这个干什么?杨一再强调,此事厅里开了协调会,情况非常复杂,一两句话说不清楚,也不能透露。

  横山县一名煤炭行业的人士对记者说,李钊及其山东煤矿的利益人士“能量很大”,曾公开表示要不惜代价“把煤矿搞到手”,并派出一个公关班子常驻西安。知情人还透露,李钊以非法手段获得价值数亿元的煤矿后“隐身”,迄今已数年。

  知情人告诉记者,陕西国土厅之所以有错不改,背后存在着相关公职人员主观动机不良、滥用权力等问题。国土厅有人曾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

  【专家说法】

  闻所未闻背后 隐藏权力寻租

  “一个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权威人士的认定否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闻所未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对记者分析说,陕西省国土厅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已进入了司法程序,却以其手中的行政权力来对抗法院的司法权,这在法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否则还需要司法机关做什么?一旦有纠纷,组织几个权威人士议定岂不更加省事?

  谭秋桂教授还指出:陕西省国土厅以“协调会”意见推翻生效的判决书,属程序违法,“协调会”意见与该判决的内容相冲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谭秋桂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公然蔑视法院判决,有错不改,除了权大于法的观念作怪,背后往往还隐藏着权力寻租等问题。他指出,只有予以行政和司法追究,才能杜绝以行政权力公然抗衡司法判决的事件,才能维护稳定,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升级。

  (据新华社《经济参考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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