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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亟待建立两大事故伤害信息报告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0日07:28  法制日报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系列报道(2)

  本报记者韩乐悟

  缺陷产品召回中至关重要的是信息搜集系统。它既被称之为系统,就不能只有单一的信息渠道或零散的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刘兆彬司长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需要建立医疗机构的事故伤害信息系统和企业的事故报告制度。

  刘兆彬的体会是,任何一个立法、一个制度,除了主要的核心制度外,还必须有配套的分支制度,以使整个制度平衡、完整、协调、相互支撑、很好地实施。

  我们现有的一些制度常常是要么太原则,要么“金鸡独立”、形成缺腿。这也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上述呼吁建立的两个制度,正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重要配套制度。

  已选7家医院试点

  人伤了先要去医院,医院要对伤者有个判断,比如撞车了,人是伤是亡等等。来自医疗机构的事故伤害信息往往是第一手的,对政府监管部门、专家的分析判断至关重要。难怪当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后人们反思说,如果医院在发现一些同样病例后及早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受害儿童的数量会减少。

  据介绍,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有这样的经验。美国已通过医院,建立了一个完善的医疗伤害事故的调查信息系统,包括每年有多少人因食物致病等都要通报。

  记者被告知,国家质检总局目前与公安部方面已有信息合作。但这丝毫不能减弱来自医疗机构信息的重要性。事实上,公安的信息中有许多也是来自医院。

  刘兆彬说,医院的相关信息比较集中。建立这样一个事故伤害信息系统,至少给我们提供一些汽车、家电、儿童玩具、食品的第一手相关资料和数据。这样我们才能有个积极的判断。否则完全靠消费者个人来反映,信息太零散。而且不同渠道的信息可相互补充、互为印证,更有利于分析、判断和决策。

  记者了解到,所幸的是,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经找到7家医院,准备试点建立这样一个系统。但第一步的信息可能还只是与汽车伤害事故有关。要系统地建立这样一个制度,还要假以时日并获得相关支持,特别是医疗机构的理解、重视,并创造相应机制和必备条件。

  企业事故报告制度将作为立法研究课题

  据刘兆彬介绍,他们了解到,在发达国家,包括美国、日本、欧盟等,还建立了一个企业的事故报告制度。即法律规定,任何企业,你知道了由于你的产品造成了事故,不管是人身安全还是财产安全的事故,你都有责任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也是政府监管企业的一个信息来源和手段。企业要主动报告,不报告也不行,这是法律规定。”

  与前面说过的医院的事故伤害信息系统相比,这个制度又开辟了另一个信息渠道。企业的面更广,它的信息又可与医院的伤害信息互相印证。行政机关再建立自己的执法方面的信息系统,再加上消费者的投诉记录、媒体披露的信息、司法系统接到的诉讼信息,甚至包括来自国外的一些信息等,“只有有了足够的信息量,而且是来自各个方面的信息,你才能做出整理、判断,才能做出有效的决策,才能使这个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刘兆彬说。

  采访中,信息采集制度对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性反复被强调。不光是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管,其他的诸如产品质量管理、特种设备监察等等,都离不开快捷、畅通、准确、多渠道、开放的信息采集制度。

  不过,这一切只能不断完善。刘兆彬告诉记者,建立企业事故报告制度,现在还没有开始做,只是一个思路。“我们已做过一些调查。将来会把它作为立法当中的一个研究课题,一个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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