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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意见要求 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0日07:34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记者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获悉,宁夏4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建立资助医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特大病救助、临时救助“五位一体”,统筹城乡的普惠型医疗救助体系,至2012年,使宁夏全区困难群众实现“病有所医”。

  “五位一体”医疗救助体系具体为: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高龄老人、二级以上残疾人、城市6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和在校贫困大学生参合参保;对农村五保对象、城市贫困孤残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高龄老人给予门诊医疗救助;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高龄老人、在乡老复员军人、贫困孤残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给予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高龄老人和低收入困难群众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维持药物治疗以及急诊、急救个人自负医药费用确有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为具有宁夏户口的以下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贫困孤残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城乡高龄低收入老人津贴的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家庭年总收入低于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支出费用50%以下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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