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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敲响新生的晨钟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0日07:40  法制日报

  黄逸宇

  虽然中美两国的政治、法律体系截然不同,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却是放之天下而皆准的原则。不过,这一原则的落实,却是经历了一段极其漫长而艰苦的历程。

  美国素以“人人生而平等”这一联邦宪法的序言来标榜其道德地位与立国之本,但是这句话在其建国初期,却根本就是一句看得见、摸不着的理想之言,因为宪法保护的对象,仅包括联邦政府的行为,而不包括州政府及其下属各地方政府的行为。换言之,如果后者对公民采取不平等的待遇,比如歧视妇女、老人、种族人群,公民就没有法律途径来诉求不公。

  直到美国内战之后,随着奴隶制在法律条文层面被废除,美国国会修订了宪法,在第十四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有享受平等对待的权利。不过,法律原则的文本化、宪法化是一回事,能否顺利实施,成为深入人心、嵌在社会道德基石上则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内战过后,南方蓄奴州的政治势力依然很强,他们迫于当时国内的舆论压力与民众情绪,勉强同意了宪法的修正案,但是暗地里却在想方设法酝酿着阻挠其实施。

  1896年,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让众多黑人公民又一次失望了。事情是这样的:美国南部的一个地方政府颁布了一项法规,不允许黑人与白人同在一节车厢内就坐,而是必须分开车厢乘坐。这是明显的战前遗留下来的“蓄奴”情结所导致的畸形法律。但是,在现在看来明显不合理的这项法规,在当时的南方却是非常普遍,几乎是约定俗成的规矩。这也说明了法律有其时间、地域的局限性,由于其与社会规范、道德准则的紧密联系,今天人们习以为常的道德标准,在当年却是难以落实的水中月、镜中花。当时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法规是合宪的,其立法意图及实施结果都没有伤害或明显歧视黑人。法官们着重强调了两种车厢的设施完全一样,因此黑人并未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这是一种非常狭隘的对“公平”的定义。“设施相同”被作为检验公平、平等的唯一标准,而忽略了社会习俗与道德准绳。如果白人、黑人在本质上没有差别,为何要区别对待区别对待本身就暗示了差别———这不是简单的生理差别,而是社会等级的差别,社会偏见的差别。正因为两种车厢完全一样,才更加证明了白人黑人不需要区别对待。因为当年黑人被认为是下等公民、天生的奴隶,把他们单独放置于一个车厢所传递的信息便是一种社会等级制度的体现。

  那么,法官为什么看不出这种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呢其实,这又回到了法律局限性与时空性的问题上。这种法律在南方不仅非常普遍,而且是由当时的社会习俗与道德规范所决定的,是符合大多数可投票立法的公民的利益的。黑人与白人分开居住、行动,在当时就像今天行人走人行道、汽车在机动车道行驶一样,被所有人接受。而法律上所追求的人人平等、种族无歧视却是超出当时的道德标准、超越社会可接受程度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制度带有一定的前瞻性,未雨绸缪,但是真正实施起来却是滞后的。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的道德标准,是对新形成的规范的反映。当然并不是说法律没有能动性,它也能像催化剂一样,逐渐推动社会进步。在很长一段时间,它像一波一波的海浪一样,慢慢沁入人心,一遍一遍地把新的道德原则敲响,并在适当时机,为已经逐渐形成的社会规范敲响新生的晨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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