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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周丛笑)日前,省物价局就SIM卡资费有关管理问题下发通知。有关内容明确规定,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首次为用户提供SIM卡时,不得收取制卡工本费。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精神,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首次为用户提供SIM卡时,不得收取制卡工本费;因用户丢失、损坏等原因可要求补卡方交费,收费标准按照原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规定,由电信经营者自主定价,并报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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