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业: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10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通字【2010】11号)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生活费支出水平及就业状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城区(含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5元/小时;四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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