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孙之智)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约定建设1所幼儿园,但入住3年多后幼儿园仍遥遥无期,申某等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建设幼儿园并赔偿违约金。通州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2005年,某开发商在通州区开发了一个小区楼盘,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公共停车场、幼儿园、会所、体育设施于2007年12月31日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则每延期1日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业主们迟迟不见开发商建设幼儿园,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开发商辩称拟建幼儿园的土地被查封,导致无法建设。合同约定的承诺事项中只有幼儿园一项没有完成,因此,业主们要求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查明,法院查封土地的时间远在合同约定的幼儿园应当交付使用日期之后,因此,不存在查封土地影响幼儿园建设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预售合同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J17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