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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研提示 投保需防认识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0日14:48  北京晚报

  以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资连结险为代表的投资理财型保险,因兼具投资和保险的功能,逐渐受到人们的青睐。记者今天在西城法院的一份法官调研中发现,很多投保人并不了解这类保险产品,在投保时存在认识误区,或者轻信保险业务员的承诺,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致使纠纷频发。

  轻信高收益承诺 收益不及预期

  李女士起诉称,2006年4月,她交了3万元保费购买了投连险。2009年10月,她了解到其投保险种的收益根本达不到业务员的承诺,要求退保。保险公司虽然同意退保,但扣留了近万元保险费。

  法官提示:有些保险代理人夸大产品收益、隐瞒风险的误导销售行为,往往只是口头对产品作出高收益的承诺,致使投保人对风险程度产生错误判断。但是,投保人很难证明投保时保险代理人进行了误导销售,同时由于合同条款对收益风险已经进行了说明,投保人也进行签字确认,发生纠纷后也处于不利地位。

  保险不是存款 无法支取闹纠纷

  赵女士自称业务员向其推销保险产品,并承诺“可随时支取”,于是拿出5万元投保。2009年4月,她因需要用钱到保险公司“取款”,才发现不能支取。

  法官提示:大多数投保人并不了解投资理财型保险。这些保险包括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三类产品在收益方面各有不同。但投保人对此缺乏了解,认为这些产品没有亏损,甚至认为该类保险同于银行存款,可以随时支取。

  存侥幸不如实告知遭解除合同

  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分红型医疗保险,此后王女士因疝气住院,出院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王女士在2004年3月曾因疝气进行过腹部手术。但在投保时隐瞒了这一情况。保险公司决定解除合同,不予赔偿,退还部分保险费。

  法官提示: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有些投保人抱着保险公司不能查询到被保险人既往病史的侥幸心理,在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殊不知,被保险人如果在医院有就诊记录,保险公司往往能够通过多种渠道查询到。

  法官建议

  法官表示,这三起典型案例都是因为投保人对投资理财型保险存在认识误区,进而导致纠纷发生,均以投保人败诉而告终。为了减少纠纷,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应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和培训,禁止代理人存在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的误导销售行为。而对于投保人来说,应充分了解不同种类的投资理财型保险的特点,特别要了解在收益和保障方面的特点;还应转变保险理财产品相当于银行储蓄的观念,去除侥幸心理,在投保时如实告知。

  通讯员 黄冠猛 本报记者 孙莹 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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