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意外发现儿子的肖像上了摄影公司的广告相册,沈女士(化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摄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摄影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费用。日前,长宁区法院对这起肖像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摄影公司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肖像使用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今年2月,沈女士在中山公园龙之梦一家摄影公司门店发现半年前儿子在其他摄影公司拍摄的艺术照片,被制作成这家摄影公司的广告相册,当即与店方交涉。因双方对具体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沈女士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肖像制成印有企业名称的广告相册,这一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遂依法并根据本市儿童艺术摄影市场的一般价格、普通小模特的签约成本,以及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过错程度,酌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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