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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冒牌”司机撞死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0日15:06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 杨克元 记者 鲁哲)“司机”祁某发生撞死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后,不但因为超速行驶而担责,而且还因其伪造驾驶证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致使雇主某汽车服务公司共损失了21万余元。对此损失,汽服公司认为系祁某一手造成,故诉至法院向祁某追偿全部损失。日前,闵行区法院在确认汽服公司疏于审核负有一定责任的基础上,作出祁某赔偿上海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8.5万元的一审判决。

  2008年10月,汽服公司雇用祁某从事随车驾驶员。2008年10月29日,祁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闵行区剑川路交大北三门口处与李先生发生事故,致使李先生当场死亡。经交警支队认定,祁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且在行驶中未按照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机动车,在事故中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09年7月22日,法院以汽服公司系祁某雇主为由,判决向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汽服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另外,汽服公司为案件调查取证、事故车辆停车、修理车辆等还支出了7000余元费用。

  经查实,祁某提供的驾驶证系伪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第三者责任险14万元,致使汽服公司蒙受了巨额损失。

  汽服公司认为,祁某的一系列重大过错行为造成汽服公司巨额损失,理应为其过错承担赔偿义务。为此,请求判令祁某赔偿21.8013万元。

  法院认为,事故中祁某驾驶行为存有过错,而且祁某用伪造的驾驶证受雇于汽服公司,并驾驶其不能驾驶的车型从事运输活动,其行为系重大过失,造成了保险人拒赔第三者责任险,汽服公司有权依法要求祁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汽服公司仅凭祁某提供的驾驶证,疏于到相关部门核对,存有一定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赔偿金额酌定为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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