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7月20日电(银雪 黄黎)重庆一榨菜厂为保护下游水库鱼类主动停止向河流排放盐水,2年后却又出人意料的将水库养鱼企业告上法庭。记者20日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此起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榨菜厂要求赔偿3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1997年,余伟(以下均为化名)购买下重庆市丰都县一榨菜厂从事榨菜初加工,其生产产生的盐水经厂区附近一小河流自然排放。2007年,江龙等人在该小河流下游修建水库养鱼。得知此消息后,河道上游的余伟于2008年和2009年间主动停止了榨菜生产。
出人意料的是,2009年6月,余伟却以江龙等人修水库养鱼阻断其盐水排放的唯一通道为由起诉江龙,请求法院判令江龙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经济损失36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榨菜厂与水库之间不够成相邻关系,余伟自行停产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与江龙等人修建鱼塘并无因果关系,驳回了余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余伟称其为防止损失扩大主动停产,与下游水库形成因果关系,遂向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余伟、江龙双方当事人均是对同一水源进行利用,形成规定的用、排水相邻关系,余伟经营的榨菜厂作为相邻关系负有保证江龙用水安全的义务。余伟在明知废盐水将导致一般生物死亡这一后果的情况下,选择停产是履行相邻关系的义务,由此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依法驳回余伟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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