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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非法营运最低罚款翻一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0日16:04  山西新闻网

  日前,西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西安市政府关于《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权期限内,有下列六种行为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收回经营权:非法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与承包人或驾驶人签订的合同超出经营权期限的,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因经营者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对于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非法营运等行为的处罚,由“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调整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超过90日不接受处理的,依法拍卖被扣车辆”。崔晓刚 刘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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