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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机关未依法履职将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0日16:04  山西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 郭 晶)7月16日,《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我省残疾人将在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得到充分明确。

  《条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依法受理查处,并予以答复,不得推诿、拖延。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司法救助。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对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残疾人,应当给予支持。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拖延受理,以及受理后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员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拒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辞退、开除残疾人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园林绿化,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的,将由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责任整改;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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