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吴女士系某小区业主,该小区由某物业公司管理。2009年10月20日,吴女士家中被盗,她立即报了案,经查被盗物品价值9375.5元。后吴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时查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主要有:物业公司对所管小区进行24小时巡逻、值班,维护小区的公共生活秩序,以及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从地下停车场进入原告所在单元的门锁已损坏,被告方并没有对此予以维修。日前,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吴女士被盗损失9375.5元。
分析
原告按合同向被告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原、被告之间已构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被告没有对原告所在单元的从地下停车场进入楼道的门锁进行及时维护,并且不能证明对所管理的小区进行了24小时的值班巡逻,因此,被告在物业管理和服务方面存在过错,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尽职责,其违约行为与造成原告的家中被盗有一定直接关系,被告依法应对原告造成的被盗损失9375.5元承担赔偿责任。 芦 萍 徐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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