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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院司法建议引起有关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0日16:54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2010-07-20 16:41

  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青海省高级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中,针对企业违规扩建生产,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情况,对监管该公司的海南州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等单位在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监督和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发出司法建议。海南州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等单位高度重视,迅速作出反应,按照司法建议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落实整改,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增强了法院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和沟通,有力的监督和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青海省高级法院行政庭在审理青海省贵强碳化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中,发现青海省贵强碳化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1996年底经批准建成年产3000吨黑碳化硅的生产规模后,2008年生产规模已违法扩建到年产60000吨绿碳化硅。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引起群众多次上访。省高级法院行政庭针对海南州环境保护局和林业局和贵德县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监督和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给上述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海南州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收到省高级法院(2010)青行终建字第1号司法建议后,对该局在贵强碳化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扩建生产,污染环境问题上,多次发出督促该企业限期治理环境违法行为,但仍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提出认真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一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主动服务、提前介入、源头参与、全程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州、县所有建设项目依法纳入环评管理范围。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从规划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是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超标准排放污染物、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

  贵德县人民政府收到省高级法院(2010)青行终字第2号司法建议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建议内容进行讨论,落实责任,制定了整改措施。在依法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方面提出:一是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实行排污企业一企一档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度,按各企业排污情况,及时将排污指标任务分解下达给排污企业,并与相关单位、企业签订环境保护、污染减排和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实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做到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二是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加强节能减排宣传工作,组织生产企业领导开展节能减排和污染物控制等内容的环保知识培训,提高环保意识。三是进一步严格实行源头控制,严把环保准入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新增量,在项目投产中,明确要求生产与环保设施同步运行。四是规范执法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采取对生产企业实行定期检查与随时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环保设施正常运转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措施到位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停产整改,确保不达标生产线不上线,不达标企业不生产。在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确保合法性方面提出:以落实司法建议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力争政府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建设得到有效提升。一方面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行使职权必须遵循法律依据,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对涉及群众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要切实按照法律程序,告知当事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采取措施或强制措施时,要求手续齐全、合法,不仅要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另一方面以建设行政效能高、服务本领强、工作作风硬,人民满意政府为目标,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最大限度地了解民情、集中民智、促进政府决策阳光合法运行。(作者:苏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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