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正文
祝梓惜、祝祺:你们于2010年3月20日与粟红梅签署了深圳市福田区长景阁24E二手房转让合同(编号0010568)及2010年4月21日的《主体变更确认书》《补充协议书》各一份,你们已口头声明终止合约,事后粟红梅委托律师向你们发函要求文字终止合约,但你们未回复。
望见报后十日内与当事人联系,否则视为默认终止合同。
声明人:粟红梅2010年7月21日
转发此文至微博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