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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祝梓惜、祝祺:你们于2010年3月20日与粟红梅签署了深圳市福田区长景阁24E二手房转让合同(编号0010568)及2010年4月21日的《主体变更确认书》《补充协议书》各一份,你们已口头声明终止合约,事后粟红梅委托律师向你们发函要求文字终止合约,但你们未回复。

  望见报后十日内与当事人联系,否则视为默认终止合同。

  声明人:粟红梅201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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