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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凭证找不着 再交罚款没商量?

  A.一笔200元的交通罚款,最后掏了3000多

  假如你是一名车主,某一天,你违章了,但你按时到有关部门交了罚款,结果一年以后,你再到交管部门办事,突然被告知先前的罚款并没有交,并要缴纳几千元的滞纳金,此时你的心情会如何?

  家住北京的彭女士就遭遇了这么一档子事。2006年的一天,彭女士驾驶朋友的汽车途经石景山区苹果园附近一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拦下,原因是车前风挡玻璃上未见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检验标志其实是早贴好了的,但不知哪天可能被孩子撕掉了,”彭女士当时也是有口难辩,只好任由交警开了罚单。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是机动车可以上路“健康”行驶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交警的处罚没有问题,怪就怪自己马虎大意,彭女士守法认罚。凭交管部门开具的罚单和牡丹交通卡,她及时到石景山海特花园附近的工商银行的营业网点缴纳了200元罚款。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完了,孰料,意想不到的事情又发生了。

  2007年8月,彭女士的驾照快到期了,于是她赶紧跟单位告了假,来到交管部门进行更换。受理大厅排起了长队,彭女士等了足有一个上午,终于轮到她了,递过驾照,窗口服务人员将她的个人信息输入计算机,片刻,工作人员给了她答复:“你这本驾照有未交罚款的记录,更换不了。”彭女士一脸错愕,“您能帮我看看违章的时间记录吗?共有几次?”“去年发生的,一次违章。”不用想了,还是去年那次未贴检验合格标志惹的祸,可自己已经交了罚款呀。彭女士继续向工作人员解释,工作人员则称交管部门的系统里一直未见工行上传过来的彭女士的交款记录,而且该工作人员还告诉彭女士一个惊人的消息,她不但要重新缴纳200元罚金,还须在此基础上支付一年的滞纳金3000多元!

  毫无心理准备的彭女士对交管部门的此种做法表示了强烈不满:“你们为何没有及时将此情况告知我本人呢?”该工作人员说,“我们没有告知义务,想查询详细的缴费记录可以到银行,我们这里只负责对驾照的验证和更换。”彭女士忽然又想起来,那辆车去年年底的时候已经顺利通过了年检,“那为什么有违章记录,车辆又通过了年检呢?如果车辆能通过年检,那就说明我交的罚款已经到了账。”面对彭女士的问询,工作人员仅表示无法回答。这样的推诿态度显然令彭女士大为光火,但眼瞅着驾照还有两天到期,如果不赶紧更换可能以后麻烦事更多,于是她赶紧先回家,想找到当初的交款凭证,可时间过去太久,她实在想不起放在了何处,但自己已经缴费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她甚至还清晰地记得缴费凭证上写着类似“妥善保管两年,以备查询”的字样。

  情急之下,彭女士只好再次奔赴工商银行,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得到的是“我们不提供缴款记录”的答复。同时,银行工作人员建议她赶紧先行补交罚款及滞纳金,以免误事,“更为细致的查询可以等更换完驾照再协商”。

  身材瘦小的彭女士此时感觉自己仿佛被夹在了两栋高楼之间般喘息困难,万般无奈,她只好再次缴纳了200元罚金,并交上了3000多元的滞纳金,才最终在交警队换回了更新后的驾照。

  回过头来,彭女士越想越觉得冤枉,于是,她托人从银行方面打印出了牡丹卡上去年缴纳的200元的明细,不打不知道,一打吓一跳:在现金注释一栏中显示,彭女士缴纳的200元钱在将近半年的时间出现了多次小额扣款,每次不超过30元钱,扣款没显示任何明目。而第二页纸上,则显示扣款明目为电费,但发生额为“0”。彭女士自取得牡丹交通卡以来,从未用这张卡办理过跟交通无关的任何银行业务。

  B.被重复处罚,彭女士“不是一个人在忍受”

  带着愤懑、不解和困惑的彭女士,尽管日常工作繁忙,但并没有放弃追究到底是交管和银行两个部门中的哪一方出了差错。她一直在托有关部门的人员到银行查询详情,但银行并未给一个正面的答复。近段时间,她开始上网搜寻一些相关法条和处罚信息,结果一输入关键词,网上还真有不少和她有类似遭遇的网友,也在发帖寻求帮助和答案。在国内一知名论坛上,记者看到,湖北仙桃的刘先生有着和彭女士相同的遭遇,帖子是这样写的:

  我于2005年9月13日在湖北武汉江岸交警大队所辖范围内违章,于当日下午在武汉一工商银行已交罚款。

  近日,我到湖北仙桃交警大队年审驾驶员执照时被告知我于2005年9月13日武汉江岸交警大队所辖范围内违章没有处理。明明交了罚款,现在他们怎么还说我的没处理呢?更奇怪的是,我于2006年8月在仙桃交警大队年审驾驶员执照时,他们也没说我有违章记录,而在事后两年才告诉我有违章未处理。幸好我留着那次罚款的收据,都两年了,要是没保存好的话,再加上滞纳金可能是好几千块钱了。由于是职业司机,我身边有很多司机朋友,他们也碰到过类似这样的事情。我不知道这里面究竟有什么样的内幕和操作,难道就没有部门来监管吗?就凭他们的电脑键盘一敲,我们司机就又要重交罚款?

  我到武汉江岸交警大队信访科就我的这个问题进行了询问,接待同志告诉我:“您把收据底单给我们查证,我马上就可以帮您把违章记录取消。没有了交款收据,就需要您取证。”我说你们为什么不说明单据需要保存?他说收据上写了的,要保留一年的(收据上经我仔细查找,根本没有相关说明)。就算写了要保留一年,可这件事情都过去两年了,又要我怎么办?我故意说我把当时的收据弄丢了,接待同志说那您得去当时交款的工商银行打印当时的存根。我就这样在人生地不熟的武汉奔波了两天,请问,我仅是个司机,却要为他们犯的错误东奔西走,这有道理吗?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利?盼各位网友支招。

  C.知情者说:“交上来的罚款,想退回来就难了”

  某沿海省份交警总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与彭女士、刘先生类似的遭遇并不鲜见,“可能是上传数据的系统没有及时更新,也可能是其他情况,总之交上来的罚款,想退回去可就难了,即使是行政部门的失误。”

  “我就见过好几起重复缴纳罚款的例子,当事司机把问题反映到我们总队来,称已交过罚款并有凭证,要求返还二次交款,我们立即将问题反馈回当时执法的交管部门,即使这样,当地交管部门也不情愿将罚款返还,因为不管是银行和交管部门,还是交管部门自身之间,都有着利益分成关系,复杂得很哪!”

  自2009年4月1日起,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开始正式施行。105号令最引人注意的是明文规定了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设置地点须向社会公布;设立了罚款“滞纳金”上限,并要求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后放行。

  相较此前的规定,105号令特别增加了“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条款。这就意味着,类似彭女士缴纳3000多元高额滞纳金的情况以后再也不会出现了。

  D.专家支招:可通过诉讼要回多交的钱

  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确在不断完善,可至今,彭女士及刘先生的遭遇却仍没人能给出个答案。工行到底有没有义务解释这两笔钱的流向?交管部门有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未交罚款的义务?到底哪方该有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的义务?另外,该违章车辆一直有罚款未交的记录,但是当年的机动车年检它却顺利通过,而第二年彭女士去换驾照时交管部门才告诉她这辆车违规,那么年检时这辆车是如何通过的?彭女士究竟该向哪方讨要说法?

  “彭女士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退回多交的200元罚款和3000多元滞纳金。”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寇明国告诉本报记者,如果彭女士已在2006年凭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罚单和牡丹交通卡到工商银行缴纳了200元罚款,那么该处罚已经执行完毕。交管部门在一年后又让彭女士再交200元罚款是错误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寇明国解释说,工商银行是交管部门指定的代收罚款的单位,如果彭女士已在2006年凭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罚单和牡丹交通卡到工商银行缴纳了200元罚款,从程序上讲,会取得一张罚款专用收据。那么对于彭女士来说,她已经履行了接受处罚的义务。至于由于银行的原因未把该款划入罚款专用账户,或由于交管部门的原因电脑不能显示罚款已交,都属于银行和交管部门的问题,跟彭女士无关,交管部门不得以此为由收取所谓滞纳金。

  寇明国补充说道,“即使当时未获得专用收据,也不意味着彭女士未缴纳罚款,因为根据牡丹交通卡的功能和彭女士根据罚单缴费的事实,可以认定彭女士已经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他同时建议,为了查明事实,彭女士可以在以交管部门为被告提出行政诉讼时把银行作为第三人,调取当时缴纳罚款的凭证和记录,以便查明2006年的罚款缴纳情况和划转情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交罚款的情况现在很多行政部门的网站上都应该有公示,事主应及时留意,若等交管部门主动告知,在目前来看不大现实。从彭女士这个事情来看,她明明已交罚款,交管部门却没有记录,银行方面也没有及时更新系统、上传信息,两方面都可能存在责任,那么彭女士在保存好已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向银行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交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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