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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逮捕必要,说明理由很重要

  □提审中我们经常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不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而案卷材料中又没有反映,对此我们只能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新的证据,拖延了案件的办理时间,既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通过办理董涛这起案件,我们发现注重收集逮捕必要性的证据,不仅可以使我们的办案工作更加规范,而且还能让群众感受到我们执法活动的公正,提高群众对我们的满意度。

  □逮捕必要性说理及证明制度改变了侦查人员的执法理念,使得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非羁押数量增加,大大缓解了监管场所的压力。

  田畈街镇畈上村X号。江西省鄱阳县田畈派出所民警老李在门口停了一会儿,仔细核对着案卷材料上登记的地址。没错,这里就是高飞(化名)家了。

  高飞是一起抢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2007年12月25日晚上,高飞与周某等5人在田畈街镇的网吧玩。因身上的钱花光了,周某就提出到网吧包厢里抢钱,高飞等人表示同意。第二天凌晨1点,周某带着高飞等人来到网吧包厢,采取威胁、搜身、殴打等方式,抢得两名被害人现金共40元。案发后,高飞逃跑。在家人的反复劝说下,今年4月,高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早前被抓获的周某等同案犯,均已被法院作了有罪判决。高飞投案后,鄱阳县公安局根据《关于推行提请批准逮捕案件“逮捕必要性”说理及证明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逮捕必要性说理及证明规定》),要求办案人员收集高飞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的有关证据。

  老李和几位同事来到高飞的家里。高飞父母提出,孩子犯罪是一时糊涂,他们以后一定会严加管教,而且高飞的户口本上登记的年龄是按农历生日来算的,其实他在案发时,还没到16周岁,“能不能先别把这孩子关进去,能不能对他从轻处理?”高飞父母问道。

  老李他们赶紧找来高飞的接生婆进行详细询问,并找到高飞出生时的原始书面材料。相关证据表明,户口本上登记的高飞的出生日期的确有误,高飞是1992年1月4日出生,案发时未满16周岁。一圈儿忙活下来,老李和同事们都淋了一身的春雨,可他们心里头觉得踏实极了。

  “你瞧,高飞犯的是抢劫罪,案发后还在逃,他的同案犯都捕了、判了,这案子要按以前的做法,我们早就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现在根据《逮捕必要性说理及证明规定》进行证据收集后,我们发现高飞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而且案发时未满16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现在还投案自首,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们认为高飞不具有逮捕必要性,对他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老李告诉记者。4月12日,鄱阳县公安局依法对高飞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5月10日,一审法院对高飞作了有罪判决,高飞表示服判。

  法律理解分歧催生说理证明规定

  老李所说的《逮捕必要性说理及证明规定》,是鄱阳县检察院、鄱阳县公安局在2009年3月共同制定出台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包括因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报捕时应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行书面说理并附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5月17日,鄱阳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徐龙华向记者坦言,工作实践中,公安机关报捕时比较重视收集证明前两个逮捕条件的证据材料,而对于第三个条件即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案卷中往往比较缺乏或不充分。“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又不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对于其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我们与公安机关的理解通常一致。但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在法律理解上我们就经常与公安机关发生分歧。”徐龙华说。

  除此之外,逮捕必要性证据材料的缺位,也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不经济”效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检察机关办理批捕案件的时间一般只有七天。“提审中我们经常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不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而案卷材料中又没有反映,对此我们只能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新的证据,这就难免拖延案件的办理时间,既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所以我们的构想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请公安机关在报捕时就进行说理并附上证据证明。”徐龙华介绍。

  自2008年下半年开始,鄱阳县检察院多次和公安机关领导、主要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协商。取得共识后,鄱阳县检察院与鄱阳县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于2009年3月10日出台了《逮捕必要性说理及证明规定》。

  规定的实施,缩短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的办理时间,也有效降低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的不捕率。自2009年3月至今年7月,公安机关对67件82人的报捕案件适用逮捕必要性说理及证明,其中鄱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60件68人,不批准逮捕7件14人,审查逮捕时间由原来的6天缩短到4天,不捕率与前几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0%。

  16种三大类证据指明证据收集方向

  《逮捕必要性说理及证明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应积极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涉罪的相关证据外,还应注意收集16种三大类是否“有逮捕必要”的证据——

  第一类是有逮捕必要的证据,包括:1.是否属于累犯;2.是否有较严重的犯罪前科;3.是否属于流窜作案;4.是否还有其他犯罪嫌疑;5.是否有严重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6.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

  第二类是无逮捕必要的证据,如是否是孕妇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犯罪,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等。

  第三类证据是针对于以往公、检两家在捕与不捕分歧较大的几类案件所作出的特别要求,包括: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还需查清:其监护人是否有能力进行监护,其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或其父母所在单位是否有监护或帮教条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是在校学生;2.对于亲友、邻里、同事之间的轻伤害案件以及过失类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还需查清:民事赔偿部分是否已达成和(调)解,未能达成调解的是什么原因造成,犯罪嫌疑人在当地的行为表现如何;3.对于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还需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等;4.犯罪后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5.是否有自首、立功、从犯、正当防卫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等。当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上规定肯定条件之一,且在案中无其他恶劣犯罪情节的,可认为无逮捕必要,但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捕决定前应听取案件当事人意见。

  在全面收集上述证据后,由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在报捕时就逮捕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并将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证据全部随案移送。

  “我们将案件报捕,当然也希望说服检察机关批捕”

  鄱阳县是江西省人口大县,户籍登记在册有150万人,警力不足与辖区内治安管理任务繁重的矛盾,在这个县城同样比较突出。那么,《逮捕必要性说理及证明规定》的出台,会不会给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增加工作量,从而造成他们的抵触情绪呢?

  鄱阳县公安局某公安分局叶局长的一番话解开了记者的疑惑:“如果逮捕必要性说理和证据材料不充分的话,检察机关会要求我们补充侦查,该做的事一样也不能少。同样是开展侦查工作,与其事后补侦,倒不如在报捕前就把证据材料都收集到位,不存在给我们增加额外工作量的问题。何况我们将案件报捕,当然也希望说服检察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另外报捕后的批捕率,也是衡量我们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参数。对于这种提高我们办案质量、执法水平和队伍综合素质的做法,我们很欢迎。”

  鄱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陈警官告诉记者,在《逮捕必要性说理及证明规定》出台不久,他就办理了一起“让他触动很大”的案件。2009年3月16日,董涛(化名)和一名玩伴在县城某游戏厅玩赌博机,结果输了几十元钱。他们拿着刀子,想抢一名学生的钱,遭到对方激烈反抗后只得罢手。第二天董涛被警方抓获,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董涛具有案发时未成年这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不应报捕呢?按照《逮捕必要性说理及证明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还应收集董涛是否有逮捕必要的其他证据,于是主办案件的陈警官来到董涛居住地鄱阳镇东湖社区,向他的家人和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我儿子2007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出来后没工作,一直在家玩,我在外面做事,根本管教不了他。”董涛的母亲满面愁容地说。东湖社区的工作人员也接过话说:“董涛这么大了,他妈妈不可能天天跟着。为了妥善处理案件,你们还专门来调查问话,这让我们感到贴心和放心。”

  鉴于董涛的监管条件不成熟,虽然是未成年人,最终还是对其采取了逮捕措施。社区工作人员的那句话,深深触动了陈警官:“我一开始还怀疑,制定《逮捕必要性说理及证明规定》会不会是多此一举?基层警力不足,本来平时办案任务就重,现在还得收集这个证据收集那个证据,有没有这个必要啊?后来通过办理董涛这起案件,我发现注重收集逮捕必要性的证据,不仅可以使我们的办案工作更加规范,而且还能让群众感受到我们执法活动的公正,提高群众对我们的满意度。”

  形成数方共赢的局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决定不批捕的,应当说明理由。以前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对逮捕必要性进行说理和证明时,我们出具的不捕理由说明,对不捕理由也写得比较宽泛。现在我们决定不批捕时,必须针对公安机关的逮捕必要性理由来说理,增强了我们不捕说理的针对性,也提高了我们审查证据和不捕说理的水平,形成了共赢的局面。”徐龙华说。

  2009年8月26日,鄱阳县谢家滩镇村民方某与饶某因放水灌溉秧苗发生纠纷,扭打时饶某将方某打翻在地,并咬破了方某的两只耳朵,导致方某双耳外围残缺不全,经法医鉴定方某为轻伤甲级。而方某也对饶某进行了厮打,造成饶某脸部和身体的一些损伤,经法医鉴定饶某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公安机关对饶某故意伤害一案提请鄱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对饶某的“逮捕必要性”说理及证明材料不够充分。“虽然饶某行为涉嫌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无任何前科,案发后饶某和方某已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了刑事和解,表示互相谅解。因此,我们认为对饶某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饶某没有逮捕必要。”承办此案的鄱阳县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小周告诉记者,在对饶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该院向公安机关出具不捕理由说明,对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听了我们的不捕理由很服气,回去后立即对饶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饶某也表示了悔意,说以后会好好处理邻里关系,再也不冲动闹事了。”小周说。

  除引导公安机关规范办案、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水平和实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外,逮捕必要性说理及证明制度的推行,还产生了一个“受益方”——“鄱阳县看守所每年的羁押人数,从前些年最高峰羁押期的200人,下降到现在的140人,下降比例为30%。逮捕必要性说理及证明制度改变了侦查人员的执法理念,使得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非羁押数量增加,大大缓解了监管场所的工作压力。”鄱阳县看守所张所长介绍。

  不捕率的降低、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非羁押数量增加,会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不稳定因素呢?鄱阳县检察院检察长王长风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消除了记者的顾虑:“《逮捕必要性说理及证明规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无逮捕必要、拟作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适用风险评估制度,对不批捕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和影响,进行深入分析,预测风险,超前做好应对防范工作。2009年3月至今年7月,我们已对不批准逮捕的7件14人全部进行了风险评估,没有发生一起因处理不当而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或当事人涉检信访的事件。批捕工作质量提高后,今年1月至7月,我们批捕案件的缓刑判决比例,也同比下降了6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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