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法院判退赔购房者52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1日02:49  华龙网-重庆晨报

  本报讯 (记者 李澜)到了约定交房的日期,张雪(化名)没等来开发商寄来的通知。等她找到开发商,才得知,接房通知已快递寄出,不过由于“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了。

  “开发商完全可以打电话通知我。”张雪对开发商的服务不满,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退房。昨日,记者从渝中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约52万元。

  交房时间早过

  她却没收到接房通知

  据原告张雪称,2007年12月31日,自己到渝中区某楼盘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购买该公司7栋17-2商品房一套,交房时间是2008年12月31日前。

  合同中双方还明确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应当书面通知买房者。”可到期后,张雪去找开发商,开发商的员工回答“已经发了快递通知”。

  去年3月25日,一直未收到通知的张雪,再次找到售房部的工作人员杨某,得到的回答是“交房通知早已发了,不会再发”。

  “可我怎么没收到!”张雪要求查看存根,并将快递编码抄了下来。经过到邮局查询,确有此快递,在2008年12月25日已经发出,不过由于“原址查无此人”,于2008年12月31日退回到了房产公司。

  开发商拒退房

  她告到法院还要索赔

  “我明明在合同上留下了自己的电话,既然快件退回来了,为什么不打电话通知我来接房?”张雪十分不解,要讨个说法。

  “我要求退房。”张雪在售房部内,当场就写下了退房申请,交给了杨某。到了2009年4月21日,杨某将公司的回函交给张雪,并告诉她“公司不同意退房”。

  张雪遂将房产公司告到法院,要求退还已交付的购房款48万元以及14000元大修基金等费用,并且支付违约金25000元。

  在庭审中,房产公司的代理人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实。在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后,已经通知了张雪接房,未能接房是张雪的原因造成的。

  2009年1月公司已经与原告办理了交接房屋的手续。公司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的退房请求无法律依据。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

  开发商退钱赔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合同的约定,房产公司应当在2008的12月31日交房给张雪。但是张雪一直未接到接房通知。

  张雪在2009年4月7日提出书面退房申请后,被告才在2009年4月21日向原告发出《接房催办函》,此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112天。因此被告逾期交房的事实成立,被告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逾期交房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给予支持。

  日前,渝中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公司立即退还原告购房款48万元加大修基金14000多元,并支付违约金24000多元。另外,本案的受理费用9104元,也全部由被告公司负担。

转发此文至微博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