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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制度指要求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对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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