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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落户人员如实普查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1日05:36  大众网-大众日报

  □记者 贾瑞君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日前,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山东省第六次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无户口人员落户和政策外生育人员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等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这是记者近日从我省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得的消息。

  为彻底查清我省人口总数,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我省制定了该《通知》。《通知》规定,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各地不得自行制定限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前置性规定;不得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等作为户口登记的依据和条件。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人员依法从轻处理。2002年9月28日之前违法生育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2002年9月28日之后违法生育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通知》强调,普查登记结果不得作为对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评或奖惩兑现的依据,不得追究以往绩效考评成绩;对继续瞒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

  《通知》要求,省、市、县三级计生、公安、卫生、统计部门要设立“社会公开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咨询、监督、举报。省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电话分别是: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0531)86197941,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531)82711290,省公安厅( 0531)85123331,省卫生厅( 0531)67876135,省统计局( 0531)86129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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