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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起诉诽谤案须上级院批 重大案件分管检察长要出庭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1日07:34  法制日报

  本报井冈山(江西)7月20日电记者孟绍群“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分管检察长或者公诉处(科)长要亲自出庭,从今年起,省、地、县三级分管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数不少于一、二、三件。”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如是说。

  在谈到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时,朱孝清说,要认真吸取赵作海错案的深刻教训,严格证据标准,认真执行“两个证据规定”,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造成冤错案件或某一事项(某一类问题)处理错误的,要严格责任倒查。要按照最高检的部署,认真抓好办案质量评查工作。诽谤案件原则上应当自诉,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由侦查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批捕、起诉。为了保证诽谤案的质量,今后一段时间,凡批捕、起诉诽谤案件,一律要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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