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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还未到期350亩土地为何收回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1日07:46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马竞曹天健

  眼下正是农忙季节,可在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承包土地搞药材种植的天津人李传通却不得不“闲”了下来———他承包的350亩土地原本还有十多年才到期,却被提前“收回”。虽然法院不久前终审判决他胜诉,但判决并未能得到执行。

  此时,陷入困境的李传通不知该何去何从。

  承包人招商条件优惠遂签订承包合同

  据李传通介绍,2003年底,青县金牛镇进行招商引资,李传通经人介绍来到该镇大鹁鸽留村,与该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大鹁鸽留村将该村350亩土地承包给李传通等人成立的青县宏利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利公司),用于农业种植及生态园林建设,承包费每年每亩土地100元,合同约定承包期从200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他们进行招商的时候,许诺了不少优惠条件。”李传通告诉记者。

  2008年12月份,大鹁鸽留村村委会以农村土地承包市场土地承包费价格逐年上升,继续按每年每亩100元的价格履行已显失公平为由,将宏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增加承包费。青县法院经审理,判决宏利公司承包的350亩土地每年每亩租金涨至280元。

  宏利公司不服,上诉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月,沧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对承包费价格做了约定且并无不公平,终审判决宏利公司胜诉,维持原租金不变。

  “有了沧州中级法院的判决,我心里一下子就踏实了,可到了今年4月份,村里却把土地分下去了。法院的判决变成了一纸空文。”李传通为此气愤难平。

  村干部承包人承诺种药材却种了玉米

  大鹁鸽留村党支部书记韩志华承认,承包给李传通的350亩土地已经分给了该村村民。

  “宏利公司当时来承包土地时,许诺土地用来种药材,并要建一个药材加工厂,这样全村人都可以受益。”韩志华称。

  他说,这几年宏利公司只留一部分地种了药材,其余都种了玉米。村民们认为,这和当初的承诺明显不符,而且种玉米村民自己就可以种,不用他人承包。“既然对全村的经济没有带动作用,我们就没有必要以那么低的租金把地承包给他了,村委会要维护村民的利益。”韩志华说,

  韩志华还称,2010年的土地承包费宏利公司没有按期交,直到1月8日之前都没交,因此才解除了土地承包合同。

  对于韩志华的说法,李传通并不认可。他说,当时地里确实种了玉米,因为药材刚种到地里,对土壤、空气、水等条件也有个适应过程,公司的技术员一直在进行种植试验,“总不能刚开始就全种下去,如果这样,一旦不成功损失就太大了,种了点儿玉米也是为了减少损失。”

  “至于承包费,”李传通说,“确实没在1月8日前交,我们当时正和村里打承包价的官司,还没有结果怎么交,交多少啊”

  法律人士合同任一方无权擅自解除合同

  李传通告诉记者,就在沧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不久,韩志华就唆使他人强行在宏利公司承包的土地上建立坟碑7座,严重影响了该公司正常的生产。到了今年4月份,村里干脆把土地分给了村民。

  李传通对记者说,沧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后,他的诉讼代理人曾多次找到青县法院申请执行立案,但青县法院均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

  7月19日下午,本报记者联系青县法院了解该案情况,青县法院立案庭一位姓肖的法官告诉记者,前不久,该院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李传通反映案件不能执行的材料,经肖法官了解,李传通所反映的案件在该院立案庭的确没有立案。

  针对该案,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营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合同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经济系教授李振凯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青县法院如对当事人李传通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立案受理,应当说明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本报沧州7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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