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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莎拉蒂维修工时费未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1日10:21  东方早报

  法院认为550元/小时的报价无合法依据

  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章伟聪

  玛莎拉蒂轿车因交通事故受损,维修点按550元/小时收取人工费4.8万元,事故责任人马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此车主鲁先生诉讼至法院,要求马先生承担包括上述人工费在内的车辆损失19.4万余元。近日,长宁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鲁先生获赔16.1万余元,其中车辆维修人工费按1.5万元计付。

  2009年6月,鲁先生驾驶玛莎拉蒂轿车与马先生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马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马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确认,鲁先生车辆的维修人工费为1.5万元。

  鲁先生将受损车辆送至该车在本市的售后服务处修理,该处因尚未取得维修经营许可证,便委托其特约维修点维修,同时向鲁先生出具工时费单价为550元的报价单。

  维修完成后,共发生维修费用19.4万余元,其中人工费4.8万余元。鲁先生持特约维修点出具的发票要求赔偿,遭到马先生和保险公司的拒绝。

  马先生及保险公司认为,特约维修点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工时单价为25元,因此没有理由按550元的工时单价收取人工费,但同意按照定损时确认的1.5万元确定人工费。

  而鲁先生认为,车辆虽由特约维修点维修,但维修人员是法拉利售后服务处派出的,并已授权特约维修点按照550元的单价收取人工费,因此应该全额获赔。

  法院认为,法拉利售后服务处在接受原告车辆维修时,还没有取得维修经营许可证,其对工时费按550元单价报价并结算维修人工费没有合法依据,其委托的特约维修点据此出具的发票,人工费部分也没有合法依据,被告及第三人保险公司同意按1.5万元计付人工费可予照准。遂作以上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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