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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街示众”有悖文明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1日14:01  新闻晚报

  □游伟

  据《南方日报》报道,广东东莞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日前抓获了4名涉嫌卖淫嫖娼人员,并将两名涉案女子戴上手铐,光着双脚,牵着绳索,在大街上示众。当地媒体不仅发布了警方查处卖淫嫖娼行动的消息,还刊登了一组“游街示众”的照片。照片被转发到网上,引来网民广泛点击和议论纷纷。人们质疑警方这种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根据,更对此类不文明执法可能对当事人及社会带来的伤害和负面影响表示担忧,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在国家法治建设步入全面发展的今天,一些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执法观念和方式,似乎依然停留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水平。记得早在十多年之前,中央有关部门就对执法文明和司法人道提出了明确要求,也曾对死刑犯的“游街示众”等问题发出过多道“禁令”,三令五申强调严格禁止,违者必究。公然卖淫嫖娼的行为虽为文明社会所不耻,也确实有伤社会风化,触犯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或者予以行政拘留。但这种行为毕竟还是一种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与触犯刑律的犯罪甚至重罪相比绝对不可等量齐观。中央对业已判处死刑的罪犯尚且禁止“游街示众”,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也早已作出对已决犯或者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的规定。根据“举重以明轻”的道理,对待尚不构成犯罪的普通的违法者或者嫌疑人,则当然更应当纳入“严禁”之列。违反禁令的,自应视作是一种执法权力滥用的违法行为。况且,我国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也早已作出了规定,特别强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最近一个时期,全国上下“打黑除恶”、“扫黄打非”专项行动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严打”声势风云再起,公安部在不久之前也对相关案件的侦破和相关执法工作做出了部署。我以为,在进行全面社会动员和社会治安面临“严峻形势”之时,在迅速查处和严厉惩治违法犯罪的执法行动中,我们依然应当守法度、讲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和讲究执法文明的原则既不能改变也不应动摇,执法机关切不可为了“造声势”而置执法的文明、人道和法治于不顾,更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去牺牲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充分认识到,“人”永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是人道和人性的思想基石,也是执法文明的重要基础。即使是对于违法、犯罪人员,我们的终极目标也始终应该是通过必要和适度的惩罚,防止他们重蹈覆辙,使他们尽早地回归社会。因此,文明执法、人道司法,才是实现良好法律效果和达到社会治理成效的必由之路。

  为了彰显公正、文明、人道的执法理念和司法公正形象,很有必要将“游街”、“示众”、“公捕”之类的执法方式归入禁止之列,并明确作为滥用执法权力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启动违法查究程序。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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