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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跨国贿赂须借机推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1日14:04  国际在线

  由于中国外贸依存度现在已为全世界大国之冠,跨国贿赂在我国腐败问题中正占有日益突出的地位,因此,反跨国贿赂制度的建设亟需推进。

  梅新育

  去年7月开始见于国内报端的美国CCI公司(控制组件公司)贿赂国内企业案再起波澜。国内一家财经媒体近日从美国司法部获得一份经办该案检察官的邮件,显示国内有19家企业卷入该案,仅大型央企或其旗下企业就超过10家。该邮件还详细列举了各家公司涉及的受贿金额及具体的受贿人名单。

  可以判断,这封邮件所列举的涉嫌受贿公司及具体受贿人的证据未必完全确凿,我方司法机构和公众不宜据此一条孤证便认定该名单上的公司和具体人员全部是犯罪分子。有关报道并未说明邮件所列举的是不是美方司法机构终审认定的材料,因此完全有可能仅仅是美国检察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列举的嫌疑人。美国控制组件行贿案主审虽然已经结束,但公司部分高管尚未归案。而这类大规模行贿案具体操办者都是少数高管,涉案高管不全部落网,行贿受贿情节就难以全部证实。

  这封邮件将中海油列入了受贿企业名单,但中海油去年已经根据美国司法部的通报组织了全面自查,并未发现违规。CCI母公司IMI公司也已于2009年6月22日正式复信,称IMI公司的外部律师已告知美国司法部,这些收款人并不是中海油员工,而是前CCI员工或他们的亲属及朋友,“并无证据证明这些钱真正到了中海油员工的手中”。

  尽管如此,由于涉及面广泛、涉案金额较大,这起案件完全有潜力成为我国推进反跨国贿赂制度建设的突破口。由于中国外贸依存度现在已为全世界大国之冠,跨国贿赂在我国腐败问题中正占有日益突出的地位。我们不必苛求我方司法机关先知先觉,比行贿的跨国公司母国有关部门更早打开突破口,因为外资跨国公司很容易将贿赂支出转移到海外,而调查跨国公司母公司账目又面临众多法律和政治障碍,经济成本也非常高昂。

  相比之下,作为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母国,其司法机构获取有关证据要便利得多。不少跨国公司在华腐败案件之所以由美国等母国当局侦破,确有必然性。但我们应当要求我国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构在别国司法机构揭露出案件后及时采取行动跟进,并争取推进相关制度建设。

  反跨国贿赂制度建设涉及多方面内容,其中建立机制化的信息交换渠道至为关键。在华外资公司母国司法机关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应向我方对口部门递交我国涉案机构、腐败官员和企业高管的身份和姓名、涉案金额等相关资料。此举不仅有利于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而且有利于消除国家经济和安全的隐患。因为有把柄落入外国之手的政治、经济“精英”从来就是对方特殊机构的重点“关照”和发展对象。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将反跨国贿赂机制纳入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欧新经贸协定谈判的范畴。

  (作者系国家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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