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邵阳7月21日讯(通讯员 唐杰 周懿)7月20日,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戴某、彭某、杨某等四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
几经转手,赃车流入二手车市场
2009年9月中旬,被告人戴某、彭某等三人商量合伙去广东买二手车赚钱。之后不久,戴某与彭某便来到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从一外号叫“阿光”的人手中以2.7万元的低价购买了一辆套牌瑞达起亚小车。
随后,三人将车开回城步县城,通过戴某联系,将该车以4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杨某。
除去开支,戴某、彭某等三人共获利9000元。经鉴定,该套牌为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5040元。
由黑变白,一般人很难辨别真伪
戴某、彭某等人在购买此赃车时,为该车配齐了合格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车辆保险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伪造手续。
邵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用酸腐蚀法对车辆识别码进行处理,才发现识别码被挫改。
据技术人员介绍,一般人用肉眼很难发现识别码被挫改。当前社会上车辆私下交易的情况比较多,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尤其是对犯罪所得的车辆,不法分子有一整套挫改识别码、办理手续证件进行套牌的流程,将黑车“洗白”。
觉得委屈,都是不懂法律惹的祸
杨某在购买“二手车”时,曾经问过戴某是否为贼车,戴某回答说不是,是通过其他门道弄来的车。在这些齐全的手续面前,杨经不住低价的诱惑,便相信而买下了车。
案发后,杨某感觉很委屈,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
承办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杨某平时比较老实,邻居和朋友对其印象都比较好。杨某此次触犯了法律,正是因为自己不熟悉法律条文所致。
目前,国家针对赃车流入“二手市场”的情况,已立法修改、出台了相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司法解释,对打击这类犯罪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和遏制作用。
承办检察官寄语,购买二手车一定要到正规的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交易,不要贪图小利,避免在不知情中违法犯罪。
私下交易机动车辆且价格明显过低当心犯法
城步苗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官肖少云说,根据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杨岳林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明知”就成为他的行为是否构罪的关键。
为严惩盗抢诈骗机动车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公布实施了《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主观“明知”认定方面采用了“推定”的方式,若所购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或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就属于认定主观上的“明知”。另根据1998年发布实施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均可视为“明知”是赃车而购买。
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杨岳林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机动车,且购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在拿到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后也没有到有关部门去鉴定,因此杨岳林属于“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情况。
稿源:红网 作者: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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