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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最大国企贪案再开庭 原万厦房产董事长王永春等人涉嫌4罪受审 控辩双方围绕3份新证据展开激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1日18:05  兰州晨报

  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永春、副经理乔某、总工程师闫某等3名高管及1名项目合作者李某,被卷入一宗涉嫌侵吞8500万元国有资产的贪腐案中,分别被控贪污、虚报注册资本、挪用公款、行贿4宗罪名。7月20日,这起堪称兰州最大的国企贪污案再次开庭,检方出示2份兰州市拆迁办重新出具的“驳斥”性情况说明,以及证人孙某的1份“推翻”性证言。但孙某表示拒绝出庭作证。围绕这3份新证据,控辩双方展开1个小时的激烈交锋。法庭宣布,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由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后,定期宣判。

  7月20日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3份证据后,发表质证意见称,通过兰州市拆迁办两份情况说明,完全可以证实两个事实:首先,“08函证”缺乏证据客观性,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证明效益;其次,万厦公司的出资、创办人就是市拆迁办,而且已经履行了投资人的职责。

  针对公诉人补充出示的几份证据,王永春的辩护人孙赓发表质证意见表示,上述证据仍然无法证明拆迁办是否实际投资于万厦公司,也无从证明万厦公司的国有独资性质,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也难以推翻“08函证”。孙赓就“原始凭证”的去向再次连连发问,并提请法院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司法公正。闫某辩护人、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尚伦生律师发表了简短补充意见,而为乔某辩护的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勇、周文杰表示同意孙赓的质证意见,李某的辩护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赵庆华律师则以该证据与李某涉罪无关,表示不予质证。

  本报采访组

  ■案情回放

  2008年9月3日,由“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兰州万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春因涉嫌巨额经济问题被立案调查。同年10月13日,时任兰州拆迁办副主任的孙某向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出函(简称08函证)说明“拆迁办并未实际出资”。随后,王永春与万厦公司总工程师闫某、副经理乔某以及项目合作者李某挪用3000万元抵押贷款的行为也浮出水面,此3人被批捕后均取保候审。该案耗时近2年侦查终结,由城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5月20日,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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