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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法院成功执行一宗反复上访5年之久的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1日19:23  南海网

  南海网7月2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陈望 通讯员许平飞)近日,儋州法院执行庭成功执行完毕一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终于领到最后一笔执行款73000元。一宗反复上访5年之久的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5年12月6日,何某高无证驾驶其父亲何某玉的琼C-22768号出租车从海南八一往那大方向行驶,在225线162公里加600米处追尾撞击樊某(原告陈某的丈夫)同方向驾驶的琼C.EC596号两轮摩托车,造成两车损坏樊某抢救无效当天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陈某等三人向儋州法院起诉,儋州法院于2006年1月5日判决何某玉、何某高、儋州市柏春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春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80920.94元给陈某、潘某(死者母亲)、樊某(死者儿子)等人。

  2006年10月25日,权利人陈某等人向儋州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儋州法院依法拍卖该肇事车辆得款5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某等人,并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某高现居住的位于那大中兴居委会的房屋一间,后又拘留了何某玉。由于该房屋无产权证明系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处理,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儋州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了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

  儋州法院在2009年10月份向儋州市工商局等部门调查柏春公司的经营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儋州市柏春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股权在事故后于2007年12月转让给现经营者,受让经营人抵触情绪很大,并一直不配合法院执行,且经营状况不佳,案件执行工作无法打开局面。后经执行人员多次找现经营者说理,接着又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指明利害关系,说明风险责任。在双方互相谅解的基础上,柏春公司于2009年11月给付20000元,并从2009年12月份起从经营款中每月给付1800元给申请人。

  因案件的标的较大,申请人生活又十分困难,因此对该执行不很满意,反复上访。执行人员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他们又再次来到柏春公司做现经营者工作。经不懈努力, 2010年7月18日,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柏春公司一次性给付730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放弃其他权利。当日申请人领到执行款73000元,至此,该案得到了圆满的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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